田程晨 四川在線記者 李丹
1月16日,生態環境廳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四川省2022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以及水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工作進展。生態環境廳副廳長李岳東通報2起近期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1:
涼山州四川傲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6月10日,涼山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四川傲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G4216線金陽—寧南段高速公路謝家坪隧道建設項目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隧道正在施工,施工廢水經沉淀后外排至牛路溝,匯入金沙江。四川省涼山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對施工廢水進行了采樣監測。結果顯示:pH值為11.47,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pH允許排放標準值6—9的范圍;懸浮物為1240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懸浮物允許排放濃度限值的16.7倍。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涼山州生態環境局依法對四川傲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罰款52.75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2:
攀枝花市鹽邊縣銘豪鑫礦業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2年3月17日,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對鹽邊縣銘豪鑫礦業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烘干車間布袋除塵器頂端未封閉且未與排氣筒連接,生產廢氣直排;磁選包裝車間進料口和各落料點粉塵收集罩均損壞脫落,無法正常收集處理生產廢氣;成品礦倉防塵軟簾部分損壞、缺失未及時修復,現場積塵嚴重。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4.75萬元的處罰決定,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