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記者 趙詩柯)房屋中介進行居中撮合,買賣雙方卻為節省中介費私下簽訂合同,中介公司一紙訴狀將雙方告到法院。近日,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審理了該起因“跳單”引發的合同糾紛案,判決房屋買賣雙方各支付中介費10萬元。
王某打算出售一套別墅,中介公司幫忙聯系到了想購買別墅自住的陳某,并通過微信持續進行居中撮合,雙方最終商定購房款為1600萬元,并就支付方式等事宜達成一致。
就在雙方到中介公司準備當面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中介公司告知買賣雙方需各支付購房款的1%作為中介費用。但王某、陳某卻提出,中介公司此前未告知中介費用標準,現臨時提出的費用過高,雙方都無法接受。最終,王某、陳某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先后離開。1個月后,中介公司發現,王某、陳某已經私下完成別墅的交易過戶,遂起訴至法院,以“跳單”為由要求二人各支付中介費16萬元。王某、陳某主張,中介公司未向其告知收費標準,且二人均未與中介公司簽訂中介服務合同,中介費不應支付。
經審理,法官認為,在房地產中介服務中,中介機構應及時與買賣雙方簽訂服務合同,并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本案中,一方面,各方未訂立中介服務合同,且始終通過微信溝通,但微信聊天記錄可證明中介公司為買賣雙方提供了帶看房屋、代為協商價格、代為擬訂房屋買賣合同、組織現場訂約等服務,中介公司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促使買賣雙方進入實質性談判階段并對房屋買賣合同要素達成一致,王某、陳某接受了中介服務,故中介公司與二人之間已成立中介合同關系。王某、陳某的后續訂約行為,應認定為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及媒介服務,即屬于“跳單”行為(“跳單”指買受人或出賣人已經享受了中介提供的服務,仍跳過中介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另一方面,中介公司雖在其門店顯著位置公示了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但王某、陳某未到過門店,雙方一直采取微信、電話溝通,中介公司也未舉證其向王某、陳某告知過服務費標準。
根據民事活動的自愿、公平原則,基于上述情況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最終判決王某、陳某各向中介公司支付10萬元服務費。該案判決后,陳某提起上訴,成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跳單”又稱“跳中介”?!睹穹ǖ洹返诰虐倭鍡l對“跳單”行為作出了專門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作為房屋買賣當事人,在接受中介服務時,既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應充分尊重中介服務成果。因此,應與中介公司充分溝通,及時通過訂立中介合同的形式,將中介報酬傭金等事項予以固定。如果確實在其他中介處找到合適成交機會,應盡可能保留中介服務流程中的相關證據,如看房記錄、溝通記錄等。
作為中介公司,在服務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對于有買賣或租賃意向的客戶,應及時簽訂書面中介合同,對服務項目、費用等進行約定,并對“跳單”等行為的后果予以明確告知;對提供房源信息、帶看等服務,應盡可能全程留痕,同時,可積極探索、運用電子簽約方式,以應對交易模式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