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夏芯 張庭銘
2月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交通銀行四川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劉志剛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紀檢監察機關發布的通報指出,劉志剛利用職務便利,以房謀私,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巨額公共財物。
無獨有偶,1月17日宣布被“雙開”的沈陽物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劉戈,也被指“以房謀私”,即“違反廉潔紀律,擅用權力以房謀私,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并獲取巨額利益”。
半個月內,兩名落馬的國企領導干部被指“以房謀私”,那“雙開”通報中的“以房謀私”是啥意思?會有啥后果?為此,2月4日,四川在線記者邀請到了一名長期從事案件審理工作的紀檢干部來聊一聊這個話題。
啥叫做“以房謀私”?
利用所在單位名下國有房產在買賣或租賃上謀取私利
房子作為一種固定資產,具有保值增值、便于交易的特點。
這名長期從事案件審理工作的紀檢干部告訴四川在線記者,“以房謀私”往往是指干部利用所在單位名下的國有房產,在買賣或租賃上謀取私利。
比如單位作為買方,在收購私營企業房產的過程中,掌握權力或掌握資源的關鍵崗位人員,可能在房產估值上做手腳,致使所在單位高價收購房產,讓賣方獲得更多利益,該人員則私下收受賣方的回扣。同樣,在單位作為賣方時,關鍵崗位人員可能利用監管漏洞,低價出讓國有房產,變相為他人謀取利益;如果單位作為出租方,則房產的租賃還涉及期限,在承租方想要續租,或面臨其他競爭對手的情況下,也可能存在利益輸送。
該紀檢干部還告訴四川在線記者,在實際情況中,還有一種可能違紀的情況值得注意,那就是“以權謀房”。與“以房謀私”不同,“以權謀房”是指干部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收受他人房產,或通過房產交易“洗白”受賄資金,再或者勾結開發商,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為牟利披上合法外衣。
簡而言之,“以房謀私”打的是國有房產的主意,“以權謀房”謀的是他人手中的商品房。
會有啥后果?
可能涉嫌違紀,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構成犯罪
四川在線記者梳理相關案件發現,黨員領導干部“以房謀私”,實質上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利用國有房產實施權力尋租。在現實中,權力尋租的一般表現為,將公權化為私權,為自己或者為他人謀取金錢和物質利益回報,如收受回扣、財物等。按照相關黨紀和法律法規的規定,這樣的行為可能涉嫌違紀;如果前述行為還構成犯罪的,可能涉嫌受賄罪。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黨員領導干部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屬于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將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另外,“‘以房謀私’涉及公共資源交易,很可能是多人串通或上下級配合,牽出更多問題。”前述紀檢干部告訴四川在線記者,如果黨員領導干部在過程中有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則有可能涉嫌違紀;如果黨組織和黨員私設“小金庫”,直接領導者也將涉嫌違紀。這兩種情況下,直接領導則將可能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留黨察看處分;若私設“小金庫”行為構成犯罪的,相關行為人還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
為了治理“以房謀私”的情況,我國相關部門從2015年起已經圍繞國有房產規范化管理,建立起了系列適應市場規律的基礎性制度和長效機制。
● 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要求整合分散設立的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交易平臺,在統一的平臺體系上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依法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高效規范運行。
● 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規定,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從嚴控制使用范圍和用途。2020年,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細化相關要求。
● 202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發布,要求所有依法必須招標的投資項目,其招標采購活動全部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行透明化管理、陽光交易。
“通過搭建平臺,打破‘數據壁壘’‘信息孤島’,讓國有房產的交易更加透明、陽光,是避免‘以房謀私’的必要條件。更重要的是,領導干部只有帶頭遵守制度,讓制度成為剛性的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才能讓制度起到管根本、管長遠的作用。”前述紀檢干部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