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記者 劉冰玉)父母離婚后,父親近一年未探望女兒,其女遂將父親告上法院。近日,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結這起未成年人請求探望權糾紛案,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文某履行探望權義務。據悉,該案系《民法典》實施后審結的全省首個未成年人請求探望權案。

  2014年9月3日,原告監護人溫某與被告文某生育原告文小某。2016年3月12日,文某與溫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文小某由溫某撫養,文某無需支付撫養費,文某有探望權。后文某與溫某在探望時間與探望方式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產生糾紛。2021年9月8日,文小某以文某近一年未探望,導致文小某父愛嚴重缺失為由起訴至成都高新區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高新區法院委托第三方心理咨詢機構對文小某父母進行心理干預,了解文小某及文某探望意愿,同時引導文某和溫某重視未成年子女心理需求,共同為女兒探望搭建友好溝通平臺。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明確離婚后父母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而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夠作為探望權的訴訟主體,主動要求父母對其進行探望,《民法典》對此無明確規定。承辦法官考慮到探望權立法初衷是為呵護被撫養人健康成長,有效彌補因父母婚姻關系存續的終止、家庭成員組成的變更給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響。承辦法官結合《家庭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對探望權的性質、內涵進行說理,充分論證支持未成年人要求父母對其進行探望的訴訟權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

  法官說法

  該案作為《民法典》實施后未成年人起訴要求父親對其進行探望的新類型案件,在法律規定不足以充分適用于新情況時,通過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體現出司法裁判在引導社會價值取向與法律效果的有機融合,在青少年價值觀形成和確立的關鍵時期,通過家庭的情感認同、家長的言傳身教、家風的浸潤熏陶,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少年兒童心中生根發芽,引導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中踐行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