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程晨 四川在線記者 李丹
2月10日,記者從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獲悉,近期,生態環境廳統籌全省執法力量,深入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監督幫扶執法工作,發現了一批典型涉大氣環境違法行為。為充分發揮警示作用,現公開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廣安市岳池縣花園鎮松馬安磚廠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廣安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岳池縣花園鎮松馬安磚廠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磚廠正在生產,焙燒磚瓦產生的煙氣經脫硫塔處理后排放。監測人員對脫硫塔外排廢氣進行了采樣監測,監測報告顯示該磚廠二氧化硫排放濃度為2594mg/m3,超過了《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規定限值150mg/m3,超標16倍以上。
該磚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
廣安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磚廠作出罰款33.2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2
宜賓建功路橋工程服務有限公司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案
宜賓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宜賓建功路橋工程服務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要求,在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轉運砂石用于工地土石方作業。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的規定。
宜賓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9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3
巴中市武漢天劍杰建設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案
巴中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武漢天劍杰建設有限公司在巴中市巴州區光輝鎮許家嶺村五組G245攪拌站內使用的裝載機(地方編碼:3-HCD00074,發動機功率162.0KW)開展尾氣排放情況抽檢,檢測結果不合格。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達標排放,不得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的規定。
巴中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0.5萬元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