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記者 劉冰玉)耍朋友期間,男女雙方共同購買的商鋪登記在了女方名下,分手14年后,男子向女方追還商鋪。近日,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結該起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法院經審理判決案涉商鋪屬于被告王某的個人財產,張某主張分割共有財產,事實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對于張某支付的購房款項,張某可以另行主張權利。
男子張某與王某于1998年相識戀愛,同年開始同居生活。雙方為保證在婚后有穩定的經濟來源,2007年,張某出資52萬元,王某出資33萬元,共同購買了一間商鋪,該商鋪登記在王某名下。商鋪一直由王某對外出租使用收取租金,張某未參與接房和管理商鋪。2009年,雙方在同居期間發生矛盾結束同居關系。張某認為,自己是以結婚為目的全額出資購買案涉商鋪并登記在王某名下,屬于結婚彩禮。但雙方沒有登記結婚,王某應當返還商鋪并支付占有期間的租金收益。因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張某遂向高新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作出購房的意思表示角度分析,張某自認出資購買商鋪是對王某的贈與,沒有共同購買商鋪的意思表示;從出資情況分析,購買商鋪是以王某的名義進行,王某認為張某支付款項是對王某的贈與,是代為支付款項的行為,張某認可是贈與行為,故購買商鋪的全部出資均應認定是王某支付;從占有使用情況分析,雙方結束同居關系后,張某對王某長期獨自收取租金也未提出異議,印證了案涉商鋪屬于王某所有,且案涉商鋪登記在王某名下,張某一直未提出異議,雙方結束同居關系后,長達14年期間也未提出分割案涉商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對于男女同居期間所購買房屋屬于共有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的認定,一般情況下綜合以下因素判定:作出購房的意思表示,是共同購房還是單獨購房;支付購房款的情況,是共同出資還是個人出資;房屋使用情況,是共同使用還是單獨使用。房屋登記情況,僅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原因核心從雙方作出的意思表示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