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的法律漩渦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法院判決支持“職業打假人”索賠請求的案例,主要集中在食品藥品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對“對知假買假行為如何處理、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的問題”進行了答復,進一步明確“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況,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行為”。

  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公認,現階段食藥品領域中知假買假或職業打假行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

  知名打假人王海對上游新聞記者回憶表示,過去一段時間食品藥品領域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立和司法解釋的出臺,職業打假人和很多地方機構建立了默契,大量“知假買假”案件通過調解方式結案。但隨著打假人群體的壯大,法院、市場監管部門的態度便開始改變,各地對于職業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費者、應不應該獲得懲罰性賠償的認識開始變的不統一起來。

  上游新聞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關鍵詞“食品”“十倍賠償”“打假”為關鍵字檢索出2022年裁判文書數百篇,隨機挑選前100篇文書進行梳理發現,各家法院判決中支持懲罰性賠償的有19篇,不支持懲罰性賠償的共有81篇。不支持懲罰性賠償的法院判決中,除了證據不足的程序性理由之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法院認為打假人以索賠為目的,不應認定其消費者身份,進而對其索賠請求不予支持。

  2019年12月,北京互聯網法院(2019)京0491民初25810號判決在眾多涉及“知假買假”的案件中頗具代表性。法院查明,2019年1月30日,職業打假人李某通過淘寶購物平臺購買了被告人生產的“宮廷御貢”禮盒20盒,隨即原告便以涉案商品沒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沒有生產日期為由訴至法院。原告提交了相應資質及產品檢驗報告后,北京互聯網法院支持原告主張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而沒有支持十倍賠償。

  北京互聯網法院的主審法官在判決的說理部分對駁回索賠請求的原因進行了說明,法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因此食品標簽的標注瑕疵并不必然導致食品安全問題,而要區分具體情形予以確定,“本案中,被告提交了相應的生產資質及產品檢驗報告,原告并無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存在安全問題。原告多次訴訟索賠,原告的行為表明其對食品類似瑕疵的認知要遠遠高于普通消費者,涉案產品生產日期的標注問題不會對原告造成安全誤導”。

 ▲2023年1月31日,遼寧大連中院發布最新判決,對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行為不予支持。  圖片來源/裁判文書網 ▲2023年1月31日,遼寧大連中院發布最新判決,對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行為不予支持。  圖片來源/裁判文書網

  是否支持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職業打假人對于當事企業的“索賠”是否屬于敲詐勒索、巴中市恩陽區、巴州區市監局這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又如何一視同仁的保護消費者利益和市場經營主體的權益,從學術界到實務界再到輿論界,已引起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