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中的打假人
對于即將到來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曾經自詡為職業打假人的馮珊并不那么期待了,“現在的食品企業、商家都十分的小心了,一般的低級錯誤或者有風險的食品藥品不容易找了,都是四五線小地方才會有了,成本越來越大了。”
馮珊是在2020年以來才加入并接觸到打假的群體之中,“我不能說是職業,最多只是算兼職。”馮珊表示,選擇的打假對象多是通過網絡渠道銷售的食品、保健品,“這些東西行業門檻低,利潤則是出奇的高,買的人多容易被發現,有些產品問題還是很嚴重,生產批號、許可證編號都是亂編的,但能在主流電商平臺上找到。”
對于馮珊來說,她認為自己的行為還是有著重要的意義,至少可以阻擊一部分公然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不法商人,“不接觸這個行業,絕對不會想到這行的空間還這么大。”對于維權的方式,馮珊說聽聞不少的同行涉及了敲詐勒索的刑事調查,有的還因此“進去了”,這讓她小心了起來,“我朋友給我建議,所有的索賠都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來進行,不要直接談,不然很容易被抓進去。”
馮珊并不避諱自己打假的目的是賺錢,“我并不認為這是一個不光彩的事情,這是一個雙贏的事情,我作為舉報人依法得到了賠償,社會或者消費者也因此減少了因為偽劣食品藥品而利益受損的可能,這有什么問題?”
“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不僅面臨著民事索賠請求不被法院支持的窘境,甚至還有可能因為自己的索賠而涉及刑事犯罪。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院2021年12月編發的文章稱,知假買假后的索賠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關鍵在于對行為人主觀目的和行為方式合法性的考察,知假買假后索取的賠償數額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合法權益范圍或合理范圍,或者索賠多次且數額較大的,“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賠過程中使用欺詐、脅迫等手段的,構成敲詐勒索罪”。
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行為無論是在刑事責任還是民事判決中,都存在極大的爭議。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主任郭剛律師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知假買假”之所以近年來引發越來越多的爭議,原因就在于打假人的隊伍越來越壯大,他們的觸手伸向了許多弱勢的小微企業甚至個體商戶,“人們對知假購假者是否屬于消費者和以牟利為目的索賠是否道德的認知爭議,是這個話題的核心,法院的判決和行政裁決都面臨著如何對待這兩者的問題”。
郭剛律師表示,法律中懲罰性賠償原則的確定是我國法治參與社會治理的重大創新,“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嚴厲制裁失信者、有效警示全行業、全面教育社會公眾的功能,實行這么多年以來也培養了一大批熱心公益的理性公民,不能盲目否定這樣的制度,我們其實爭論的是是否允許利用這一制度謀取私利。”
職業打假的情況比較復雜,既不能一棍子打死,這樣的話問題商家就可能失去了“天敵”,要發揮好遏制制假售假、凈化市場的積極作用,但是也不能聽任職業打假濫用行政、執法資源,肆意騷擾商家。這需要給出更精準的執法、司法政策,分門別類,有的放矢,精準施策,引導職業打假者依法維權、為公益出力。
“不能否認的是,職業打假人從出現到壯大,本質上還是反映了不合格商品存在的事實,消費者權利的保障和營造優質的營商環境,兩者都必須平衡”,郭剛建議,司法部門應該進一步細化“知假買假”行為性質認定和司法裁判規則,利用好懲罰性賠償這一創新社會治理方式,“消費者正當維權法律一定會支持,維護市場經營環境受益的是全社會,但利用瑕疵‘碰瓷’小微商戶也絕對不是能容忍的,這需要法律和執法者去進一步細化。”
上游新聞記者 胡磊 實習生 陳彥羲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