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秘 何明蓉 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記者 俞陽

  近日,羅江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離婚案。羅某某與譚某某雙方自愿離婚,并針對子女撫養、債權債務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考慮到羅某某病情,目前僅靠低保收入生活,離婚后生活困難,在法院向雙方釋明后,譚某某在其能力范圍內同意給付羅某某經濟幫助金20000元,并當庭支付了10000元,余款于三個月內支付。

  既然雙方都離婚了,為什么還要向對方給付經濟幫助金呢?據了解,1998年2月,羅某某與譚某某生育一女羅某甲。2000年7月羅某某與譚某某登記結婚。2004年11月生育一子羅某乙。羅某某于2018年患有肝硬化至今,喪失勞動能力,長期靠藥物維持生命。自2019年起羅某某與譚某某分居。羅某某認為,自患病以來,譚某某對自己關心過少,雙方聚少離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遂于2023年2月13日向羅江法院起訴離婚。后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離婚,并針對子女撫養、債權債務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考慮到羅某某病情,目前僅靠低保收入生活,離婚后生活困難,在法院向雙方釋明后,譚某某在其能力范圍內同意給付羅某某經濟幫助金20000元,并當庭支付了10000元,余款于三個月內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適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就是我國的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它承擔著保障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是離婚救濟體系中的兜底條款。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既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其核心是‘保障’,無關離婚方式、無關夫妻財產制度、無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無過錯,僅強調對生活困難方權益的保護,彰顯社會主義和諧、友愛互助的價值理念。”承辦法官告訴記者。

  “需要注意的是,提出‘離婚經濟幫助’是有條件的:一是僅限于離婚時提出,即一方應當在離婚訴訟程序中主動提出,離婚后,即便出現了經濟困難的情形,也不屬于離婚經濟幫助的范疇。二是離婚時一方因患病或其他原因生活確有困難。三是提供經濟幫助的另一方需有負擔能力,如沒有幫助能力,則不能強制其履行該項義務。”承辦法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