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瀘州市首份非家庭成員關系人身安全保護令

  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唐小會)近日,瀘州市納溪區法院發出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是自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以來,該院發出的全市首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非家庭成員關系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保障了弱勢婦女的合法權益,及時防范“分手暴力”,驅散“前任陰霾”。

  馮某與朱某原系夫妻關系,馮某系再婚,此前跟前夫生育了一個女兒小新。2018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到區民政局協議離婚。不久后,雙方因為經濟問題多次發生糾紛以致矛盾不斷升級,朱某甚至長期跟蹤、騷擾、威脅馮某及其女兒小新。馮某曾多次報警,經派出所多次調解,朱某仍然時常出現上述騷擾行為。由于朱某長期的騷擾、糾纏,導致馮某及其女兒小新整日擔驚受怕,嚴重影響了母女倆的正常生活。無奈之下,馮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審查后認為,朱某在離婚后仍然糾纏、跟蹤、騷擾馮某及其近親屬,其行為已經對馮某及其近親屬的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馮某的申請符合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遂立即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朱某實施上述暴力行為。法院及時將該裁定書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并嚴厲訓誡了朱某,告知他若違反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將依法對其采取強制懲罰措施。為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執行,承辦法官及時聯系區婦聯、雙方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及其村委會,將裁定書送達給上述相關單位,共同筑牢反家暴防護網。

  ●法官說法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但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家庭成員以及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近年來,因婚戀糾紛侵犯婦女人身權益的情形屢見不鮮,為進一步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新修訂且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痹摋l規定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的范圍,將申請主體從家庭成員擴大至非家庭成員,將保護階段延伸至戀愛交友、終止戀愛關系后及離婚后等不同時期,明確加強了婚戀交友關系中婦女權益保障力度,為更多潛在的女性受害者提供強有力的維權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