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隨著網絡的快速發展,網絡曝光成為很多人披露不良行為、維護自身權益的選擇之一,但網絡曝光行為是否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日前,鄰水縣法院審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被告因使用網絡故意曝光的方式維權,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法院判決被告道歉并賠償損失。

  2022年8月,原告饒某與被告李某通過某交易平臺認識并完成買賣寵物貓的交易,但李某認為饒某售出的寵物貓攜帶病毒,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李某通過饒某微信朋友圈和所在大學貼吧收集饒某相關信息,制作成視頻并編輯文字內容,發布到某音、某博等網絡平臺,引發負面評論。

  饒某遂向鄰水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立即刪除視頻、賠禮道歉并賠償相關損失。

  鄰水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名譽權受到法律保護。本案原被告因買賣寵物貓產生糾紛后,被告李某認為自身權益遭受侵害,應采取合法渠道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李某使用網絡故意曝光的方式維權,編輯、發布的內容及引發的網友評論具有強烈的侮辱、貶低原告饒某人格的性質,給饒某的社會評價和聲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對饒某名譽權的侵害。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李某停止侵害,刪除侵權視頻,在網絡平臺用其賬號就案涉爭議事實向原告饒某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李某按照判決內容刪除了侵權視頻,履行了賠償義務,并在相關平臺發布了致歉聲明。

  法官說法

  名譽權是具體人格權的一種,是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人格尊嚴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時,有以下幾點:一是受害人的社會評價是否降低,而受害人的社會評價是否降低應當以社會一般人的評價為標準進行判斷;二是如果行為人發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陳述真實客觀,且沒有包含侮辱性的內容,即使受害人認為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了損害,也不構成名譽權侵權;三是行為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需要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四是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過錯,這種過錯既表現為故意,也表現為過失。最后,除了要考慮前述要件外,還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網絡空間發表言論時,應當對法律心存敬畏,對他人心存尊重,文明有度地發表言論,一旦突破法律底線必將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呂曉玲 黃思靜 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記者 雍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