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近日,成都市錦江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涉及曾為夫妻的原、被告之間的借款行為。
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林某多次向妻子劉女士借款供個人揮霍、消費,并向劉女士出具欠條。2021年5月,二人結束婚姻關系。離婚后劉女士多次在微信中向林某討要借款,遭到拒絕,遂訴至法院。
夫妻之間能否成立合法的借貸關系?如何計算應歸還的欠款?為此,3月12日,四川在線記者邀請到了本案的主審法院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聶法官和四川無眾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夢穎律師,來告訴大家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識。
夫妻之間能否成立合法的借貸關系?
2019年劉女士與林某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劉女士發現林某沉迷網絡游戲,將家庭生活資金使用殆盡。林某多次向劉女士借款供個人揮霍、消費。根據相關證據,長達一年時間內,劉女士自行籌措并通過微信、支付寶及銀行卡轉賬等方式向林某出借總計40余萬元。林某將這40余萬元用于個人揮霍、消費,且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有還款的意思表示。截至出具借條時,林某仍欠劉女士6.3萬元。
法院審理該案認為,林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向劉女士借款并出具借條,款項也由其個人使用,且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明還款的意思表示,雙方借貸關系成立,故判決林某應將所借的錢款予以返還,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聶法官告訴記者,雖然夫妻之間的借款與普通民間借貸關系相比,存在著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夫妻之間是可以存在合法的借貸關系的。一般情況下,借貸的資金來源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或者婚后個人財產(夫妻雙方約定婚后為部分共同制、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等情況。
如何確定借貸資金來源屬于哪種情況?李夢穎告訴記者,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內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實踐中,如果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借款資金來源情況的認定應當結合雙方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判斷;如果雙方對財產沒有約定,則應按法律直接規定的夫妻財產制,算作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
“不管是哪種情況,法律上都承認夫妻之間成立合法的借貸關系。” 李夢穎說。
夫妻之間的借貸,如何計算應歸還的欠款?
如何計算應歸還的欠款?李夢穎解釋,如果借款源于夫妻個人財產,那么,出借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全額返還該款項;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按照法律規定,也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借錢方將這筆款項用于了夫妻應盡的法定義務和為家庭生活所進行的事務,那就不需要返還了。” 李夢穎說。
聶法官提醒,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另一方時,若一方主張按照協議履行還款義務,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雙方存在借款合意,二是款項實際交付,三是借款用于借款方個人事務或個人經營活動。
一般而言,對于借款是否用于個人經營活動,可以參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斷:(1)投資的財產是否屬于一方個人所有;(2)雙方是否明確約定經營活動完全由一方負責;(3)實際的經營過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進行經營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員是否參與經營管理;(4)投資開辦的經營主體是法人的,其財產是否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