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永杰 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記者 楊棕賢

  近日,雅安市雨城區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涉危險駕駛罪案件,以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駕駛員李某某、車輛所有人宋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2022年12月2日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區協和廣場某酒吧飲酒后,由李某某駕駛宋某某的小型轎車,宋某某坐在副駕駛位置與案外人何某某等人同乘離開。車輛行駛至雨城區南二路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公安民警對被告人李某某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隨即提取其血液樣本封存后送檢。經鑒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其濃度為122.5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且在庭審中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濃度為122.5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應認定為危險駕駛罪。本案被告人宋某某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及實際控制人,在明知李某某大量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車輛交由李某某在道路上駕駛,且自己坐在車輛副駕駛位置,放任危險行為發生,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規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犯罪工具的行為屬于幫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故認定宋某某為李某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