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樂至縣的林鄉(化名)最近遇到一件煩心事。房屋產權證已經辦下來了,卻遲遲到不了自己手里,辦按揭貸款的銀行說,產權證原件要作為抵押依據由銀行“保管”, 但沒有房屋產權證原件又會給林鄉生活帶來諸多不便。
樂至農商銀行這一做法是否合理呢?記者采訪了法律界專家。
分析
若無事先約定
銀行扣押產權證無法可依
“銀行強制扣押產權證無法律依據。”北京德恒(成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唐應欣認為——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在銀行辦理按揭買房實際上是以房屋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形成借款人為債務人,銀行為債權人的抵押關系。因此,房產抵押無需轉移占有,在辦理抵押登記后銀行對該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其次,根據住建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因此,在辦理抵押登記后產權證應由抵押人(即業主)收執。
不過,唐應欣也提醒,民法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若是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房產證由銀行保管產權證,則按約定履行,業主應該注意,有的銀行作為合約的強勢方會在合同中對此要求,但若是銀行強制扣押產權證則無法律依據。
“銀行保存這個借款人的產權證原件,實在沒有必要,從某種意義上也侵犯了借款人的利益。”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也認為,監管方應當明確相關規定,不必強行要求將借款人的產權證收在銀行。
建議
銀行管控風險手段應更便民
公共服務應減少使用原件
同時,董希淼認為,在相關部門提供孩子登記入學等公共服務時,也可以適當減少使用產權證原件的做法。
“這些信息都可以查得到的,要原件證明真的給老百姓帶來很多麻煩。”董希淼進一步呼吁,政府應該加強數字化建設,提高數字化水平,提高便民服務力度。通過科技手段共享包括房產信息、工商登記、稅務信息等,打破數據孤島,最大程度上為群眾獲取公共服務提供便利。
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研究員何青認為,在人民銀行等主管部門大力提倡的“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我為群眾辦實事”的大背景下,相關政策亟待優化,各金融機構應當重視改善。他建議,隨著數字政務建設的持續推進,證明類信息完全可以通過政務系統直接查詢,條件成熟時甚至可以取消要求市民提供原件的相關規定。銀行也應優化其風險管理的措施方式,通過更便民的手段去管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