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網絡消費、在線充值日益成為大家生活的一部分。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到過去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網絡消費司法解釋,保護涉網約車、網絡購物、新型旅游等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為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的價值導向作用,在今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川觀新聞“小銘切瓜”欄目聯合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普法品牌“見山說法”,選取了虛擬盲盒中獎概率糾紛、未成年玩網游充卡以及直播帶貨賣假冒產品等典型案例進行解讀,并邀請法官一起剖析,以便規范網絡消費行為,防止消費陷阱,共促消費公平。敬請期待!

  記者 張庭銘/文 吳楓/視頻

  坑爹方式千萬種,娃耍網游爹買單就是其中一種!未成年人充值網絡游戲這事兒屢見不鮮,但是這賬到底怎么算?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川觀新聞記者邀請到了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的法官,就一起未成年人實施的大額游戲充值糾紛進行討論。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利用家長的微信號登錄網絡游戲擅自充值2916元

  游戲公司拒退全款

  去年在疫情封控時段,一個已滿8歲不滿18歲的“朱”姓小朋友,為上網課把爸爸大朱的手機給借來用。上完課后,小朱利用大朱的手機,自行打開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開發的微信小程序游戲《XX槍神》進行玩耍并充值錢幣購買游戲點券。

  由于《XX槍神》是微信小程序,小朱無須實名制登錄就可玩耍。在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間的10天內,小朱擅自通過大朱的微信零錢、銀行卡等方式向游戲充值13次,金額達2916元。

  小朱家人發現后,在網上向前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發起申請退款。但是,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卻拒絕退還全款。于是,大朱、小朱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返還游戲充值款2916元。

  法院審理認為,小朱在進行案涉游戲充值時,年齡已滿8歲不滿18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相關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調查顯示,小朱在充值時,不足10歲,充值游戲金額高達幾千元,該行為明顯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并且該行為沒有經過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親大朱)的同意或者追認。所以,小朱在案涉游戲內充值2916元的行為應當認定屬于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法院支持大朱、小朱的訴訟請求,判決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返還游戲充值款2916元。

  法官點評:

  為未成年人擅自充值造成的損失提供救濟途徑

  網絡游戲作為精神娛樂支出,實質上是成年人消費者在其收入支配下能承擔的有限度的合理支出。但隨著智能手機和移動支付方式的廣泛應用,許多未成年人無視自身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大額游戲充值,損害家庭利益等糾紛屢見不鮮。

  本案中,原告小朱作為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賬號登錄游戲,施行了明顯與其智力年齡不符的大額游戲充值行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該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游戲公司應全額退還游戲充值款。

  通過本案的審理,一方面確立了未成年人游戲大額充值可退還的裁判規則;另一方面也為未成年人擅自充值造成的損失提供救濟途徑;同時,還有力打擊了不法的網絡游戲經營者,規范了網絡游戲的運營環境。

  根據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所有網絡游戲用戶均須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進行游戲賬號注冊。但部分游戲經營者為游戲方便起見,讓用戶通過其他第三方程序也可以登錄游戲。這樣的設置,難免會給部分未成年人繞過監管玩游戲或充值提供了便利。因此,本案的判決對于有效督促游戲經營者完善游戲審核和實名流程,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構建良好的網絡游戲消費環境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