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網絡消費、在線充值日益成為大家生活的一部分。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到過去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網絡消費司法解釋,保護涉網約車、網絡購物、新型旅游等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為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的價值導向作用,在今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川觀新聞“小銘切瓜”欄目聯合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普法品牌“見山說法”,選取了虛擬盲盒中獎概率糾紛、未成年玩網游充卡以及直播帶貨賣假冒產品等典型案例進行解讀,并邀請法官一起剖析,以便規范網絡消費行為,防止消費陷阱,共促消費公平。敬請期待!

  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近年來,隨著“網紅”經濟迅速發展,“直播帶貨”越來越火。與傳統網購模式相比,“直播帶貨”更加直觀、便捷,具有互動性和即時性的優勢。但是,“直播帶貨”頻現虛假宣傳引發社會關注。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四川在線記者邀請到了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的法官,就一起把食用油吹噓得比藥品還神的“直播帶貨”糾紛案進行討論。

  基本案情:

  主播直播售賣能治病的“阿甘油”

  結果到貨后發現只是普通的食用植物油

  最近,遲某某在某App的直播當中看到了一款名為“阿甘油”的產品。

  在直播當中,某公司的主播宋某某(也是該公司的法人代表)宣傳“阿甘油”時,使用了“它對身體的內臟有修復作用,肝臟啊,腎臟啊等”“阿甘油有什么作用,吃了能對我們身體好,對內臟腸胃什么的有修復作用”“濕氣重、濕疹的那種,你就抹吧,個把月就好了”等含醫療用語的語句。

  遲某某聽到這些神奇功效后,一口氣花了1312元買了10瓶。但是,商品到手后,遲某某才發現這個“阿甘油”其實就是食用油,并不具有保健功能。于是,遲某某以該公司欺詐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退一賠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宋某某售賣的阿甘油為食用植物油,無保健食品標志,不具備特定功效,無特定的人群食用范圍,不屬于保健品。

  另外,被告宋某某在直播售賣時在產品宣傳中使用了“它對身體的內臟有修復作用,肝臟啊,腎臟啊等”“阿甘油有什么作用,吃了能對我們身體好,對內臟腸胃什么的有修復作用”“濕氣重、濕疹的那種,你就抹吧,個把月就好了”等含醫療用語的語句宣傳療效。實際上,案涉產品的性能和功效實際上并不能到達其宣傳的效果,所以宋某某的行為構成了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屬于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宋某某存在欺詐的故意,遲某某的訴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法官點評:

  明知是普通食品卻在宣傳中使用含醫療用語構成欺詐

  按照相關法律,我們一般認為欺詐行為包括四個構成要件:1。經營者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2。經營者客觀實施了欺詐行為;3。消費者主觀上因生產者、經營者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4。消費者客觀上因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告在直播售賣時在產品宣傳中使用了“阿甘油有什么作用,吃了能對我們身體好,對內臟腸胃什么的有修復作用”“濕氣重、濕疹的那種,你就抹吧,個把月就好了”等含醫療用語的語句宣傳療效,但案涉產品的性能和功效實際上并不能到達其宣傳的效果,構成了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故應當認定被告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

  本案的判決有利于肅清“直播帶貨”風氣,規范主播帶貨言行,促進“直播帶貨”行業良性發展,打造清朗、法治化營商環境,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此,我們也提醒廣大消費者,網購要選擇正規合法的直播平臺,在觀看直播時應理智購物,購物后保存好直播視頻、聊天記錄、支付憑證等證據,如果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要勇于借助法律手段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