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記者 俞陽)近日,德陽市旌陽區法院反家庭暴力中心接到一起求助:我和男友分手后,還一直被糾纏、威脅,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嗎?旌陽區法院依照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發出全市首份情侶分手后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時保護當事人的人身安全。

  據了解,盧某與蔣某某認識后發展成戀人關系,雙方于2021年8月同居。相處后,盧某認為雙方性格不和,便搬離住處,與蔣某某提出分手,但遭到蔣某某的拒絕。此后,蔣某某使用微信、抖音等網絡平臺留言騷擾威脅盧某,強迫盧某與其結婚。為達目的,蔣某某以同居時拍攝的隱私照片威脅盧某,盧某整日處于擔驚受怕之中,以至無法正常生活工作。為避免蔣某某的持續騷擾、跟蹤、泄露個人隱私,盧某向旌陽區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經旌陽區法院審查,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接警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足以證明雙方在戀愛分手后蔣某某多次騷擾、威脅盧某,造成盧某的人身和精神損害,可以確定盧某后續仍有面臨騷擾、威脅、隱私泄露的現實危險,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據此,旌陽區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蔣某某對申請人盧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蔣某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盧某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蔣某某泄露、傳播申請人盧某隱私和個人信息。

  2023年3月16日,該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已送達至轄區公安機關及社區,如被申請人蔣某某違反保護令,將面臨罰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

  ●法官說法

  隨著維權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女性在面對前任的糾纏、威脅時,選擇主動尋求法律幫助。但以往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均是基于婚姻、同住親屬等身份關系發出,在戀愛交友關系中,被侵害的一方是否有資格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前一直存在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實施,進一步明確了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擴大了保護令的申請主體范圍,加強對婚戀交友關系中的婦女權益保障,對保護處于婚戀交友關系中及終止戀愛關系、離婚后女性的權益有重要意義,及時防范了“分手暴力”等社會現實危險。

  如果你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當積極尋求幫助,請于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向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并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條鏈接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

  新聞鏈接

  親屬多次滋擾 人格權侵害禁令發出

  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毛宇 吳杰 記者 吳顯云)昨(21)日,記者從資陽市雁江區法院獲悉,該院于近日發出了今年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禁止陶某某、李某、李某某1、李某某2到曾某住處騷擾曾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申請人曾某系資陽市雁江區某小區一處住宅的業主,與其公婆共住該房。被申請人陶某某系曾某丈夫的外婆,被申請人李某、李某某1、李某某2系曾某丈夫的舅舅及姑母。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2月,因陶某某贍養問題,四被申請人多次到曾某一家的住處滋擾,致使曾某一家無法正常生活,經多次報警處理無果,故曾某向本院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的申請。

  雁江區法院經審查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已對申請人一家的正常生活狀態形成了滋擾,雖經公安機關多次出警處置但是未能改變,屬于人格權侵害。曾某的申請符合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法定條件,為了保護申請人人格權權利,防止侵害的繼續發生,雁江區法院裁定:禁止陶某某、李某、李某某1、李某某2到曾某住處騷擾曾某及其相關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