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上游新聞記者從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2018年9月庭審結束四年多以后,白酒名企劍南春原董事長喬天明行賄、私分國有資產案有了一審審理結果,喬天明被認定行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罪名成立,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億元,私分的國有資產及其相應收益予以追繳,返還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政府。部分劍南春公司員工對記者表示,他們支持法院對于喬天明的判罰,劍南春及喬天明家屬方面尚未回應判決結果。

▲3月24日,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喬天明一案宣判。 圖片來源/上游新聞記者 胡磊 攝▲3月24日,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喬天明一案宣判。 圖片來源/上游新聞記者 胡磊 攝

  喬天明曾擔任白酒名企劍南春集團的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他被公認為在劍南春發展壯大的過程中有著重要作用。2017年的福布斯富豪榜上,喬天明以28億元的身價位列四川富豪榜第28位。

  上游新聞早前報道顯示,2018年9月12日至14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樂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喬天明犯行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案。檢方指控,喬天明通過虛列對經銷商的應付款、虛列廣告費、提前跨期支付廣告費等方式,私分國有資產約2.6億元。喬天明在庭審中對此予以否認。

  喬天明案件在2018年9月庭審結束后,還曾發生波瀾。劍南春曾通過其銷售系統,要求經銷商和相關人員簽署呼吁書,請求樂山中院按照“罪行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讓喬天明董事長能夠早日回到工作崗位”。

  劍南春集團內部員工曾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這份呼吁書的出籠和喬天明的兒子喬愚有很大的關系,喬愚希望通過這樣的方式向法院施加壓力,能夠給予喬天明無罪或者輕罪判決。而部分劍南春集團的老員工則同樣提出,要求樂山中院針對喬天明行賄和私分國有財產一案依法判決,“劍南春員工拭目以待法律的公平正義”。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樂山中院的此次判決基本認可了檢方對于喬天明行賄、私分2.6億多元資產的起訴。樂山中院查明,2001年1月4日,喬天明經綿竹市人民政府任命為四川劍南春(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03年四川劍南春(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改制,喬天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2006年至2012年期間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38萬元。改制期間,被告人喬天明伙同他人,通過偽造財務資料等方式隱匿國有資產2.635736億元歸改制后的劍南春。

  樂山中院認為,被告人喬天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國有公司四川劍南春(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在改制過程中隱匿國有資產轉為改制后的四川劍南春(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喬天明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且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喬天明犯行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法庭遂作出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億元,私分的國有資產及其相應收益予以追繳,返還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政府。

  3月24日晚間,多位劍南春集團的老員工接受上游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們歡迎并認同法院對喬天明的判罰,“國有資產不是唐僧肉,不是誰都可以私分、牟利的,喬天明罪有應得。”劍南春公司及喬天明家屬尚未對判決結果進行回應。

  上游新聞記者 胡磊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