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3月28日,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在阿壩州汶川縣,公開開庭巡回審理一起由四川省阿壩州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生態破壞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至5月,劉某甲、劉某乙多次在汶川縣三江鎮“索橋河壩”河道中挖取砂石售賣獲利。阿壩州檢察院在審查一起涉嫌盜竊案過程中發現了二人的挖砂行為,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受理該案后,合議庭發現,被告二人的挖砂行為對水域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應當由其承擔生態修復責任,但當時挖砂的坑洞因河流自我修復而消失,原地修復已然不可能。
最終,法院按照系統修復、整體保護、綜合治理的環境資源空間保護模式,采取同地區異地點、同功能異種類的替代性修復方案,當庭判決被告劉某甲、劉某乙在“索橋河壩”水岸坡,栽種柳樹10株、萬年青50株、菖蒲水草500株,以利用這些植物根系加固河岸,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實現對涉案河堤水生態環境的整體修復。
河流自我修復后,法院判決修復的是哪里損失?為啥挖了河里砂石要被判在岸邊種樹?為此,3月29日,川觀新聞記者采訪了該案的主審法官李瑤和合議庭成員徐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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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河流自我修復后,法院還要判決進行修復?
是修復水域從損害發生至自動修復之間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期間損失等
“生態環境一旦受到破壞必然受到損害,法院判決修復包括了水域生態環境從損害發生至自動修復之間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期間損失等。”李瑤介紹。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的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是在生態環境被破壞后,法院判決被告進行相同物種的修復或判處賠償金,比如進行補栽補種、增殖放流等。常見的生態環境修復方式一般分為兩種,分別是直接修復和替代性修復。
直接修復是針對受到污染或者破壞的環境介質、生物、生態系統等進行評估并予以原區域、原體的修復。如果,技術難度過大或所需修復費用過高導致無法直接修復的情況下,可以采取替代性修復的方式。
李瑤解釋,由于河水沖刷,本案中挖砂的坑洞因河流自我修復而消失,直接修復已然不可能實現。所以,本案立足于水環境整體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恢復,判決實施在河堤種樹是一種替代性修復。
既然坑洞已經因為河流沖刷而自我修復,那為啥還要進行修復?
“本案與一般生態環境修復最大的不同,就是修復內容包括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期間損失。”徐曉雙解釋,本案被告的挖砂行為是在河道。由于河水的不斷沖刷,兩人當時挖砂的坑洞消失,即生態環境已經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自我修復。
但是,從水域損害發生至自動修復之間,會有一個時間差。在這個時間差范圍期間,水域生態環境的整體功能會有部分缺失,專業上叫做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期間損失。形象點來說,假如挖砂行為(即是損害行為)是10點開始的,到12點的時候,由于河水的不斷沖刷,挖砂的坑洞逐漸消失,生態環境已經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自我修復。但是10點到12點之間,水域生態環境的整體功能會有部分缺失,“我們要修復的是這個損害發生到自然恢復期間缺失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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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挖了河里的砂石要被罰在河邊種樹?
這些樹木根系能夠固定的水土量和破壞造成流失的水土量大致相當
在司法實踐中,替代性修復方式包括同地區異地點、同功能異種類、同質量異數量等可以使生態環境恢復到受損害之前的功能、質量和價值的情形。
“通俗地說,當直接修復不能實現時,可以在同一個地區的不同地點,采用具有相同功能的不同種類介質、生物等進行修復。”李瑤說。
為啥不直接補充一批砂石到河道中進行修復?“如同我們前面所講,我們這里的修復是該水域生態環境從損害發生至自動修復之間的功能缺失,而不是河道中砂石的損失。”李瑤介紹,由于河道自我修復了,如果再補充一批砂石到已經恢復正常的河道中,不僅可能會對水域生態環境造成新的破壞,而且還起不到修復功能缺失的目的。
那為啥又會判決被告在岸邊種樹?這就是具有相同功能的不同種類介質的具體體現。在該案件中,法院與汶川縣水務局等部門充分討論研究后,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人員勘查,出具了《三江鎮非法采礦公益訴訟案件河道生態恢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并提交專家咨詢。經過測算后,大家發現挖砂造成流失的水土量和一定量下樹木根系能夠固定的水土量相當,“所以,我們最終判決被告在‘索橋河壩’水岸邊(是損害發生的同一個區域不同地點)栽種柳樹、萬年青、菖蒲水草等”。
徐曉雙介紹,之所以選擇柳樹、萬年青、菖蒲水草等植物,就是因為它們的根系比一般植物發達,有利于實現對涉案河堤水生態環境的整體修復。“具體每一種植物的數量,我們也是和水務局等部門通過測算后得出的。”
“其實,本案的判決既是對涉案河堤水生態環境整體修復的一種彌補,也是恢復性司法理念貫穿審判的又一次全新嘗試。”李瑤說,下一步,他們將在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方面與地方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合作,利用專業人員、技術,讓損害地的修復方式更加多元化、科學化和精細化。“至于到底怎么修復或者用什么植物修復,我們正在探索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溝通渠道,一事一議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