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兩天的庭審,31名涉案被告人,34名辯護人,90名警務人員……這是開展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專項工作以來,宜賓市敘州區法院審理的一起直接受境外犯罪團伙指使、涉案人員眾多的涉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案件,也是敘州區法院近年來規模最大的一次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6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王某受境外詐騙團伙的指使,組織人員幫助境外犯罪團伙從事洗錢活動,參與者提供銀行卡、微信、支付寶、手機銀行等個人資金結算工具和密碼,交由王某、譚某等人操作幫助境外犯罪活動轉賬洗錢。參與的各被告人按其銀行流水取得提成或報酬。同時,被告人彭某某受境外詐騙團伙的指使協助王某洗錢。在洗錢過程中,王某為得到謊稱是派出所民警和副所長的被告人劉某某與陽某的庇護,給予劉某某、陽某現金等“保護費”。劉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提議可以幫助王某拉人參與洗錢,便組織人員在QQ群、微信群內發布虛假的刷單招聘信息,讓參與人提供銀行卡、微信、支付寶、手機銀行等個人資金結算工具和密碼,交由王某、譚某等人操作,幫助境外犯罪活動轉賬洗錢。劉某某按照每天流水提成,并支付參與人的工資。2021年7月底8月初,張某在提供銀行卡幫助轉賬的過程中將4萬余元資金提現用于自己生活消費。同年8月初被告人潘某受境外人員指使投靠王某,并幫助王某測卡、看守、回復上家信息等工作。
公訴機關認為,王某、彭某某、劉某某為謀求非法利益,組織、招募人員提供銀行卡和第三方支付工具,幫助境外犯罪團伙洗錢轉賬,譚某、潘某等人幫助該洗錢組織招募、看管人員、取現、操作轉賬,上述人員的行為依法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等人經人介紹明知是網絡犯罪活動,仍為王某等人洗錢組織提供銀行卡和第三方支付工具幫助支付結算,其行為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卡內轉入資金提現自用,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某、陽某編造人民警察身份,謊稱可以為王某等人提供保護,收取保護費,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在合議庭的主持下,圍繞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質證、辯論并充分發表了意見。31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表示無異議。鑒于本案涉及的被告人較多,案情較為復雜,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法官說法
將自己實名認證的“兩卡”出借、出租、出售給他人存在安全隱患,輕則影響個人征信和正常生活,重則可能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為獲利通過銀行卡、微信和支付寶等幫助他人收款提現,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幫助轉移提現則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要相信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發布的刷單招聘信息,任何以刷單為名的招聘信息都是虛假的。求職者應當認準官方招聘渠道,核實工作內容和性質,增強辨別和防范意識。
(張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