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黃霞 周彥君)貨車司機幫助他人卸貨,不料卸貨過程中發生意外,好意協助的貨車司機被起訴要求賠償125萬余元。他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嗎?近日,合江縣法院審理了這起人身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2021年4月,貨車司機唐某承接了一筆石材貨運業務,按照發貨人的委托運輸石材。當日,唐某駕駛貨車將石材運送至收貨人李某經營的合江某石材廠卸貨。車輛停靠好后,李某組織安排卸貨。李某本人在貨車倉柵中操作,用遙控器操控吊車將板材搬運至地面,唐某在貨車倉柵靠近車頭處協助李某。在吊裝石材板過程中,因操作不當,貨車發生顛簸后失去平衡向一側傾斜,導致倉柵中的石材倒塌,壓倒李某致其受傷,經送醫搶救無效后死亡。李某的親屬提起訴訟,要求駕駛員唐某賠償李某死亡的損失12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唐某承接的運輸業務未包括裝貨和卸貨,唐某的合同義務為將貨物運送至指定地點交予托運人指定的收貨人。唐某將貨物運送到達卸貨點后,李某作為托運人指定的收貨人對貨物進行驗收并卸貨,此時,唐某已完成運輸合同的交貨義務,對運輸的板材不再有管理義務。唐某在運輸貨物過程中雖存在超載事實,但超載運輸的風險主要發生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卸貨事故發生時車輛處于停止狀態,車輛貨物超載與卸貨過程中石材傾倒之間不存在必然聯系。
李某從事石材加工行業多年,收貨后本人操作吊車對貨車倉柵中的板材予以吊裝卸貨,安排員工在地面接應,唐某在倉柵中進行義務的協助工作,在協助過程中無不當舉動,對石材傾倒的結果不存在過錯。故李某親屬要求唐某賠償李某死亡的經濟損失125萬余元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人身侵權責任糾紛,適用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過錯原則,即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的過錯與受害人損失的發生有因果關系。本案中,唐某就李某的死亡后果沒有因果關系的過錯行為,則無法律上的賠償責任。
“死者為大”,保護弱者是傳統觀念。法院審理案件要化解矛盾、案結事了,但更要明確是非問題,分清對錯,既要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也要讓無辜者不致蒙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