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記者 周夕又
借1000塊錢,要砍掉300塊錢的利息,也就是說,實際拿到手的只有700塊錢,這就是民間借貸中所謂的“砍頭息”,貸款對于公司和企業而言,是資金周轉困難時十分常見的應急方式,但稍不注意就會遭遇“砍頭息”or變相“砍頭息”,無形中增加了融資成本,導致還款困難。。。。。。如遇同類情況,該如何認定借款本金?法律如何規制?近日,成都市青羊區法院以案說法,提醒大家“砍頭息”是違法的!
案情回顧
李先生的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到處尋找可以貸款的途徑。成都一融資擔保公司主動聯系李先生,稱可以通過銀行放貸,但需要收取3.3%的服務費和手續費。聽到這么高的服務費和手續費,李先生猶豫了,但由于急需資金,他只好答應擔保公司的要求。
等到了還款日,李先生只償還了部分本金和利息,未還款部分,雙方起了爭執,擔保公司認為李先生應該足額還本付息,李先生認為這不符合法律法規,擔保公司便將李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青羊區法院審理認為,融資擔保公司無貸款資格,雙方法律關系屬于民間借貸;融資擔保公司要求給付3.3%的服務費和手續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非典型的“本金中扣除利息”行為,既俗稱“砍頭息”,不應給予司法保護。
《民法典》第67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最終法院判決,扣除服務費和手續費后,李先生償還剩余本息。
法官提醒
民間借款時,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借貸,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民間借貸出借人不得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則將影響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認定,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后,仍主張按借款憑證記載的本金償還借款及利息的,法院將以實際出借金額計算本金及利息。
借款人如需借貸時,首先,要選擇正規渠道并查看是否具有相應金融借貸資質;其次,要保存好金融借貸合同及相應證據;最后,如有任何在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或不明收費都應警惕“砍頭息”。
“砍頭息”不受法律保護,任何變相地以各種名目出現的形式都將從本金中扣除。在出借和借款時,建議合法規范地運用法律規定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