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記者 趙詩柯)父親去世后,年邁的母親又患有阿爾茲海默癥。原本和睦相處的兄妹倆,卻因誰來擔任母親的監護人而劍拔弩張……近日,崇州市法院審理了一起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依法判決兄妹倆共同擔任母親的監護人。
陳某甲(哥哥)和陳某乙(妹妹)是兄妹關系,二人父親已去世,母親張某(86歲)患阿爾茲海默癥,被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陳某甲向崇州市法院申請宣告張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申請指定自己為母親的監護人。遠在外地的陳某乙得知此事后,明確表示不同意由哥哥擔任母親的監護人。原本和睦相處的兄妹,關系一下就變得劍拔弩張……
這是一件典型的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與其他同類型案件不同之處是,被申請人的子女對監護人的人選未達成一致意見。兩名申請人都高度重視本案判決的結果,先后提交了五次、上百頁證明材料以證明自己盡到了做子女的義務,自己才是最適合作為監護人的人選,并申請了6名證人出庭作證。
受理該案后,崇州市法院組織一次庭前會議、兩次開庭審理,才抽絲剝繭出監護權之爭背后的隱秘:兩名申請人在盡職盡責照顧老母親的同時,也在擔心取得母親監護權的一方會擅自處置父親去世時留下的遺產。看似簡單的非訴案件背后隱藏的是無法回避的繼承糾紛。
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崇州市法院依法判決兩兄妹共同擔任張某的監護人。同時,為實現“案結事了”和減少衍生案件,承辦法官積極與兄妹倆溝通,引導二人對可能產生的繼承糾紛提前達成調解協議,減少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可能性,為當事人減輕訴累。最終,雙方均表示對該結果非常滿意,緊張的家庭關系得以緩和。
法官說法
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