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食品浪費法》施行以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制止餐飲浪費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依法查處、糾正食品生產經營者浪費食品違法行為,在全社會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氛圍。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第三批制止食品浪費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記者梳理發現,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共有8件,其中有5件為違法主體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另外3件為違法主體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等違法行為。

  案例

  1

  福建省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3月19日,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十方添財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的相關標識,點餐系統中大部分菜品未標注克重或建議食用人數。執法人員現場詢問用餐的消費者,其表示經營者未主動說明菜品分量、建議食用人數等提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

  2

  浙江省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2年11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場監管局定海分局對舟山某學院第一食堂就餐區進行現場檢查,時值中餐時段,執法人員發現該單位食堂未進行適量點餐提示,餐桌上未張貼反對食品浪費提示語、反食品浪費標識,未引導用餐人員適量點餐、取餐。當事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定海分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

  3

  四川省誘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1月24日,四川省鄰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鄰水縣牟家鎮來茂酒樓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在該店包間內發現有顧客用餐后還有菜品基本未食用現象。經查,該剩余菜品是店老板以特色菜為由推薦的。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鄰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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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質量報全媒體記者 王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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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公布一批制止餐飲浪費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四川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圍繞餐飲浪費突出問題,嚴格監管舉措,組織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積極倡導綠色消費理念,依法糾正、查處了多起餐飲浪費違法行為。日前,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

  1

  廣安市誘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3月14日,廣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抖音賬號“耳毛哥鮮貨火鍋”發布的作品內容,對當事人門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正在開展“挑戰吃抄手”活動。據活動要求,消費者在半小時內吃完40個抄手(每個抄手約35克)即可贏得一年內在該店免費吃抄手的獎勵,挑戰失敗由消費者付款結賬。現場發現,活動當日共有8人參與挑戰,其中2人挑戰成功,6人挑戰失敗,消費者挑戰失敗剩余的抄手均倒進垃圾桶,當事人也未提示消費者可將未食用的抄手打包帶走,造成食品浪費。當事人該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

  2

  壤塘縣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月8日,阿壩州壤塘縣市場監管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轄區欣苑音樂餐吧未在經營場所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限期改正。3月1日,該局復查發現其仍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用餐已結束的一餐桌上剩余菜肴較多,造成明顯的食品浪費。當事人該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

  3

  成都市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3月9日,成都市青羊區市場監管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轄區晨斕社會福利中心未在經營場所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且未主動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該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

  4

  蓬安縣土菜館誘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2年12月23日,蓬安縣市場監管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且未主動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該局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1月13日,該局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其仍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現場發現某消費者經服務員介紹下單了899元的全家福套餐后,就餐結束餐桌上剩余大量未食用菜品,造成明顯食品浪費。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2月24日,該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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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質量報全媒體記者 王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