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檢察官對涉案白酒進行檢查 峨眉山市檢察院供圖辦案檢察官對涉案白酒進行檢查 峨眉山市檢察院供圖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任

  近日,峨眉山市檢察院對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件提起公訴,法院采納了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及提出的量刑建議,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30萬元,同時,沒收王某某違法所得,對扣押在案的冒牌名酒予以銷毀。被告人王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這起案件的成功辦理,離不開承辦檢察官的精準定罪量刑建議。

  “我是龍哥,有低價的國窖1573和五糧液,保真!”2021年7月,王某某收到一條微信名為“虎躍龍騰”的添加好友驗證信息。“口感與真酒相差無幾,除了特別懂酒的,一般人絕對嘗不出來。”成為微信好友后,“龍哥”告訴王某某。品嘗了“龍哥”郵寄來的樣品后,王某某決定鋌而走險。沒過多久,王某某就把從“龍哥”處進購的第一批白酒銷售一空。

  為了擴充售賣的白酒品種以賺取更大利潤,王某某在“龍哥”處又進購了冒牌的“舍得”和“五糧春”。根本不懂白酒鑒定的他,打出“老酒回收”的招牌,讓冒牌的“五糧液1618”和“茅臺”悄悄“走”上了他的名酒銷售柜臺。截至案發時,王某某銷售冒牌名酒金額為298040元,獲利158839.76元。2022年1月,峨眉山市公安局聯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王某某經營的煙酒店鋪進行聯合檢查,現場查扣冒牌名酒257瓶,貨值金額為283583元。

  2022年4月22日,公安機關以王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向峨眉山市檢察院移送起訴。到底是以銷售偽劣產品罪還是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只有產品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才能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峨眉山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張友軍在審查中提出了案件定性的問題,“王某某銷售冒牌名酒已經有一段時間了,并沒有證據證明涉案酒品出現質量問題。”與此同時,張友軍進一步對卷宗材料進行分析研判,調取證人證言顯示:“我們喝了這個酒很多次,都沒有覺得身體哪里不舒服。”他敏銳地捕捉到這一信息。加之相應白酒企業鑒定報告確認,被查扣的白酒均系假冒其公司產品,侵犯了公司注冊的商標專用權。“這起案件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張友軍最終確定案件所涉罪名,及時引導公安機關收集固定證據,為案件的最終成功辦理鎖定了證據鏈條。

  據了解,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明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以“違法所得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較之以前的以“銷售金額”定罪量刑發生了很大變化,且“違法所得”數額標準目前尚無具體規定,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困惑。涉及本案的銷售金額、貨值金額、違法所得如何認定?刑法修正后,如何適用相關司法解釋成為第二個難題擺在了張友軍面前。面對司法解釋適用“真空期”,張友軍本著尊重案件事實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堅持全面、客觀的執法理念,綜合案件反映出的情形,依法審慎提出案件處理意見及量刑建議。

  張友軍表示:“峨眉山市有多家地方白酒企業,作為省域內的檢察機關,應當進一步密切與企業的聯系,精準提供知識產權檢察服務,在川酒產業知識產權檢察保護聯盟的輻射下,共筑川酒保護司法屏障,共同護航川酒產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