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被判賠償95萬余元

  在倒車過程中,丈夫誤將剎車踩成油門,不慎把妻子撞死。兩人的兒子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嗎?法院最終又會如何判決呢?17日,眉山中院發布了該案的結果,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死者兒子死亡賠償金共計95萬余元。

  剎車當油門丈夫不慎撞死妻子

  2022年8月10日9時許,洪雅縣柳江鎮發生了一起讓人揪心的交通事故。丈夫華某在院壩倒車時,讓妻子下車幫忙觀察道路情況。結果華某誤將剎車踩成油門,撞向站在路面上的妻子,致其死亡。

  事故發生后,交警大隊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定華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洪雅縣公安局依法對華某進行了尿檢及血檢,經檢測,華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毒駕、酒駕行為。2022年9月,洪雅縣公安局以華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后縣檢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書》。

  據悉,華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與商業險。事故發生后,兩人的兒子向保險公司索賠,但索賠過程很不順利。于是,他將父親華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95萬余元。

  “母親去世后,我去保險公司理賠,每次交資料,他們不是說差證明材料就是差現場記錄,一直說批不下來。”談起事故,死者兒子仍難掩傷心,他表示,父母平時感情很好,發生了這樣的事大家都很難過,由于保險索賠中遇到各種困難,只能選擇訴至法院。

  保險公司不理賠法院判決格式條款無效

  據了解,保險公司前期拒賠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是認為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對近親屬之間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賠償;另外一方面,認為案件不能排除肇事司機故意殺害死者的情況。

  在案件審理中,法院著重對死者與肇事司機二人的夫妻關系、前期公安機關的調查情況以及事故發生原因等進行了審查,認定本次事故系過失行為,排除了丈夫故意殺害妻子的可能。

  此外,就保險公司提出的合同約定近親屬之間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問題,法院認為,保險合同系格式條款,上述條款屬于對投保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保險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盡到提示的義務,投保人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基于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死者兒子死亡賠償金共計955370元。案件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案件承辦法官胡婷表示,該法律條文是防范投保人為了獲取保險金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這一道德風險作出的規定,但是當事故發生后,能合理排除存在這一情形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仍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付。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周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