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余力)父親發現撫養多年的女兒不是親生的,遂將前妻訴至法院,索要精神損害賠償金及多年來的撫養費。近日,內江市東興區法院審理了該起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

  據悉,原告李某(男方)和被告周某(女方)曾系夫妻關系,兩人于2012年3月相識戀愛,2013年6月生育女兒李某甲,2018年6月,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2020年12月10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和離婚,《離婚協議》中載明女兒李某甲歸女方撫養,原告每月支付女兒生活費1000元,女兒的教育費、醫療費等憑票據由雙方各承擔一半至女兒獨立生活為止。后來,原告因家人及朋友開玩笑其與女兒外貌不像,遂攜女兒至司法鑒定所進行親子鑒定,鑒定結論排除李某是李某甲的生物學父親。后雙方協商未果,李某訴至法院。

  東興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與李某甲經鑒定不存在親子關系,對李某甲無法定撫養義務,因此,被告應當退還原告已支付的李某甲撫養費。另外,李某甲非原告親生女,但原告一直把李某甲當作親生女撫養并為之傾注了心血,被告行為客觀上致原告的人格尊嚴受到一定的貶損,給原告造成了不可逆的精神傷害,經綜合考量原被告戀愛時的年齡、各方過錯程度、具體情節、后果,本院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酌情支持20000元。故東興區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撫養費65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后被告周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撫養費是父母應負擔的子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給付撫養費是行為人建立在親子血緣關系或擬制血親基礎上的法律義務,不履行該項義務法律將給予否定評價,沒有親子血緣關系和擬制血親基礎便不負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與李某甲既沒有血緣關系,也不屬于擬制血親,其對“女兒”沒有撫養義務,被告退還原告撫養費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本案被告給原告造成了不可逆的精神傷害,因此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撫慰金,也是踐行和諧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對于倡導忠誠互信互愛的良好家風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