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漢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蘇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引發了一起一般交通事故,法庭根據審理查明的情況,最終對被告人蘇某某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經審理查明,2023年2月的一天(時值春節)傍晚,被告人蘇某某與其堂弟全家人在宣漢縣南壩鎮一火鍋店吃飯飲酒。l9時許,被告人蘇某某駕駛一三輪載人摩托車回家,途中搭載一乘客達到目的地后,l9時30分許行駛至宣漢縣南壩鎮一酒廠處,與對向行駛的一輛皮卡車和一輛三輪車刮擦相撞。

  宣漢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南壩中隊接警后趕赴現場,發現被告人蘇某某有酒駕嫌疑,遂將其帶回南壩中隊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215mg/100ml,隨即將蘇某某帶至宣漢縣第二人民醫院抽血送檢。經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鑒定,蘇某某血液樣品中酒精(乙醇)含量255.6mg/100ml。案發后,被告人蘇某某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犯罪。指控被告人蘇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罪名成立。最終,根據蘇某某的犯罪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喝酒后會對人的中樞神經產生作用,導致人體出現興奮難以抑制的情況,同時具有麻醉作用,會導致人體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等情況。酒后駕車是對我自我和他人的極不負責,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嚴重威脅。請務必遵守“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一底線,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不能心存僥幸、鋌而走險,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石胡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