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年與同伴一起在河邊打“泥巴仗”時不幸溺水,同伴們施救無果后少年身亡。后少年父母將案涉河段管理方和同行的孩子家長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89萬余元。近日,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審理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相約戲水 少年不幸溺亡

  2022年3月3日,在龍泉驛柏合中學就讀七年級的郭某(死者)與同學王某、周某、謝某、劉某、鐘某、胡某、成某等相約,3月5日到柏合街道蘆溪河邊游玩。

  3月5日下午1時左右,大家如約來到約定地點——文西路與蘆溪河交界處盧家長堰河溝邊。王某的弟弟也帶了柏合小學讀六年級的小伙伴前來。

  到達后,幾名少年開始玩起了打“泥巴仗”的游戲,玩耍過程中,少年陳某將王某兄弟倆的一個游泳圈扔進蘆溪河中。郭某以自己會游泳為由,打算戴上游泳眼鏡將游泳圈撿回。劉某等人再三勸說未果,郭某執意下河,沒想到不幸的事情很快發生。發現郭某溺水后,王某等人立即將另一個游泳圈扔進河中,郭某未接住;陳某試圖走到河中救援,因水太深被同行小伙伴拉回。小伙伴們尋到竹竿努力進行打撈,亦未將郭某救起。隨后,孩子們向遠處正在釣魚的兩名成年人求助。但當兩名釣魚人趕到時,水中已經沒有郭某的身影。

  就在努力施救的過程中,謝某先后5次撥打了120、119和110等電話。3月7日,龍泉驛區公安分局柏合派出所出具《遺體處理通知》,載明郭某死亡原因為溺水身亡。

  父母起訴水務局及同行少年

  事故發生后,郭某的父母以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對案涉河段管理不善,未樹立任何安全提示標識,導致郭某不慎落入河道中溺亡為由,將其起訴至龍泉驛區法院。龍泉驛區法院受理該案后,經原告申請,依法追加謝某、周某、陳某等12名同行者為本案被告。訴訟中,法院又依法追加12名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為該案被告參加訴訟。

  郭某父母提出,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因親屬傷亡遭受的損失89萬余元。郭某父母認為,水務局對事發河段管理不善,導致郭某溺亡,同時,12名被告系郭某的同行人員,與郭某溺水身亡存在相當的因果關系,故12名被告應當與水務局共同承擔原告因郭某溺水身亡造成的全部損失。

  法院認為各被告已盡到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作為水資源載體的水庫、河流等客觀事物在各地均普遍存在。人到水庫、河流里游泳或到其岸邊玩耍,存在溺水身亡的危險,已經成為生活常識。郭某作為初中學生,且已年滿13周歲,對此應有明確認知。事發河段系自然河流,非觀光旅游場地,非公共場所,強行要求河邊都設置警示標志、安裝安全防護設施,既無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也明顯超過了當前社會的普遍認同。且事發地點附近的圍擋及空地上設置了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足以證實水務局等相關責任主體已經進行了相應的提示;同時,案涉河流岸邊尚有較寬的綠色屏障,非故意無法到達河流邊緣。

  事發時,相約玩耍13人均系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沒有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對一同外出玩耍的未成年人負有保護義務,也不鼓勵和提倡未成年人相互救助,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作為初中一年級學生,郭某對其行為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事故發生地附近樹立有警示標語,其他同行人員亦勸說其不要下河撿游泳圈,郭某未聽從勸說,基于自己會游泳的判斷而進入河中。在發現郭某溺水后,謝某、周某、王某等人分別盡其所能施以各種救援措施,雖然最終沒能挽救郭某的生命,但是其行為充分詮釋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關于“誠信”和“友善”的定義,對郭某的死亡沒有過錯。

  法院審理后認為,各被告對郭某的死亡均無過錯,也不存在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情形,不符合承擔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遂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務必履行好監護人職責,把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放在首位,認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時刻繃緊安全弦,堅決防范溺水事故發生。本案中,父母因疏于履行安全監管職責,郭某不幸溺水身亡,法官雖對郭某的死亡深表惋惜,但也不能以情感或結果主義為導向將郭某父母的損失讓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