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曾昌文)你敬一杯,他回一杯,好友相聚,難免飲酒助興,但應切記把握好度,否則會樂極生悲。近日,邛崍市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飲酒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駁回了死者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2年4月13日晚,在邛崍市羊安工業園某公司上班的蘇某約同事兼朋友喬某、周某、代某(女),在邛崍市羊安街道某砂鍋串串店吃飯、喝酒。席間,蘇某多次叫服務員上酒,并頻頻舉杯。不會飲酒又擔心其他人飲酒誤事的代某,多次將服務員所上的啤酒搬離餐桌旁。因為臨時有事,周某和代某提前離開。當晚9時左右,酒足飯飽的蘇某結賬后帶著醉意騎摩托車回家,不幸在途中撞上了一輛大貨車,當場身亡。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蘇某與大貨車司機承擔同等責任,蘇某的家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金70余萬元。
蘇某死亡后,其父母妻兒認為,對于蘇某的死亡,喬某、周某、代某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于今年2月將喬某、周某、代某起訴至邛崍市法院,要求喬某、周某、代某連帶賠償20萬元。
庭審中,喬某、周某、代某均辯稱,自己是受蘇某所邀,并不能預見蘇某會酒后駕車,蘇某明知酒后駕車屬法律禁止的行為且具備高度的危險性,仍然實施,責任應自行承擔。聚餐期間,他們3人多次勸阻蘇某飲酒,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不存在任何過錯,蘇某的死亡后果與聚餐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法庭調取的某砂鍋串串店監控視頻也顯示,席間周某、代某多次對蘇某、喬某進行勸阻,但蘇某一直不顧勸阻自行倒酒,直至20時40分左右周某、代某離開。周某、代某離開后,蘇某和喬某繼續喝酒用餐到21時20分左右才結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喬某、周某、代某是否構成對蘇某的侵權。原告方認為,喬某、周某、代某在聚餐過程中對蘇某進行勸酒,但在蘇某醉酒后未護送其回家,致蘇某死亡,構成了侵權。而某砂鍋串串店監控視頻顯示,喬某、周某、代某并未對蘇某勸酒致其醉酒,代某反而多次將酒搬離餐桌,意欲阻止其余3人繼續喝酒。蘇某飲酒后理應選擇安全的交通方式回家,喬某、周某、代某并不存在法定的義務需護送蘇某回家。
經過公開開庭審理,邛崍市法院近日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蘇某父母妻兒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共同飲酒人應履行好各自義務
四川坤弘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成雪認為,此類案件中,準確把握共同飲酒人應盡到注意義務的范圍,對于司法實踐意義重大。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從預防危險的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制止危險的措施是否盡責得當、危險發生時的求助措施是否全面到位來推斷幫扶、救助人是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及安全防患措施,從而判定共同飲酒人是否有過錯、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承擔賠償責任比例。
飲酒過程中,如果飲酒人出現醉酒、神志不清或者其他不良反應時,組織者或其他共同飲酒人應及時通知其親友、護送其安全回家或者送至醫院治療,此種義務不僅是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下附隨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亦符合我國傳統文化中的道德理念與公序良俗。
值得注意的是,共同飲酒者的注意、照顧義務并不是無限的,如果一味擴大化,將會增加共同飲酒者的義務負擔,不利于整個社會正常的人際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