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庭銘 吳楓

  4月23日,在第23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瀘牌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瀘牌老窖公司)與被上訴人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瀘州老窖公司)及原審被告新鄉蘭艾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蘭艾科技公司)、孔昆朋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省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王樹江擔任審判長。

  瀘州中院經審理認為,瀘牌老窖公司、孔昆朋、蘭艾科技公司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依法判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瀘牌老窖公司賠償瀘州老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60萬元,孔昆朋在96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蘭艾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瀘牌老窖公司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訴。在4月23日的判決中,省法院當庭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

  瀘州老窖公司系第915682號、第915681號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其“瀘州老窖特曲80版”包裝、裝潢系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2021年起,瀘州老窖公司發現蘭艾科技公司、孔昆朋銷售的“瀘牌老窖窖藏、團結、特曲80”等被訴九款白酒產品均在內外包裝上突出使用瀘牌老窖(橫、豎兩種商標)標識(見下圖),且“瀘牌老窖窖藏、團結、特曲80”等被訴五款白酒均使用了與“瀘州老窖特曲80版”近似的包裝、裝潢,容易使消費者混淆或誤認,遂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瀘州中院經審理認為瀘牌老窖公司、孔昆朋、蘭艾科技公司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依法判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省法院審理認為:

  關于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瀘州老窖公司依法注冊第915682號、第915681號注冊商標,應受法律保護。涉案注冊商標經過長期宣傳和使用,在市場上享有廣泛知名度和影響力。瀘牌老窖公司在被訴九款產品的內外包裝上均突出使用或構成商標性使用。被訴九款產品上使用的“瀘牌老窖”標識與瀘州老窖公司第915681號、第915682號注冊商標比對,均由四個字組成,其中“老窖”和“瀘”字均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字形近似的繁體,呼叫、文字構成近似,二者核定使用商品均為酒類,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亦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容易導致混淆。因此,瀘牌老窖公司生產、銷售被訴商品的行為侵害了瀘州老窖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關于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瀘州老窖特曲80版”酒系瀘州老窖公司“瀘州老窖”系列酒之一,其酒瓶總體造形為方瓶(八面,其中四正面寬,面面相交的四條棱為細窄面)、圓底、兩側有麥穗,該包裝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使用至今,2018年7月31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經過瀘州老窖公司多年的宣傳使用及廣告投入,具有顯著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瀘牌老窖公司的瀘牌老窖團結酒、喜慶酒外觀設計專利于2021年取得,晚于“瀘州老窖特曲80版”的包裝、裝潢及其外觀設計專利。瀘牌老窖公司生產的“瀘牌老窖窖藏、團結、原漿酒、喜慶酒、特曲80”五款酒均使用了與“瀘州老窖特曲80版”酒近似的包裝、裝潢,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瀘牌老窖公司明知涉案注冊商標享有較高知名度,且其在申請“瀘牌”等商標被駁回的情況下,仍繼續生產、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侵權規模較大,侵權惡意較為明顯。一審法院結合瀘州老窖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差旅、公證、律師費等合理開支事實,依法確定瀘牌老窖公司賠償瀘州老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60萬元,并無不當。

  據此,省法院當庭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