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但“父債”真的需要“子還”嗎?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近日,洪雅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訴求“父債子還”的案例。

  羅某一直從事鋁門訂做生意。2014年,梁甲向羅某定做鋁門,經結算梁甲欠羅某14,650元貨款。2019年6月,經洪雅縣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梁甲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羅某貨款。2022年,梁甲去世,尚余3000元貨款未支付完畢,羅某要求梁甲的妻子余某某、梁甲的女兒梁乙代梁甲還款,二人以“人死債消”為由拒絕還款。羅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梁甲的妻子余某某、梁甲的女兒梁乙支付梁甲尚未支付完畢的3000元貨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梁甲尚欠羅某3000元鋁門貨款未支付,梁甲去世后遺留有價值約10余萬元的住房一棟和門市一個,現由其妻子余某某、女兒梁乙管理使用。余某某、梁乙作為梁甲的繼承人,未明確放棄對梁甲遺產的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由被告余某某、梁乙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繼承梁某遺產范圍內支付羅某貨款3,000元。判決后,原、被告均服判,不再上訴。且余某某、梁乙在法官的見證下履行了還款義務。

  法官說法

  古語云“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但在法律上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父債子還”和“人死債消”。債務人死后,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提出還款要求。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繼承人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繼承人不能只繼承遺產中的積極財產,還須承受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和遺產債務,債務人去世,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履行還款義務。另外,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也應以接受繼承為前提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也是繼承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由此可見,“父債”是否需要“子還”,主要看子女是否繼承父母的遺產,只有繼承遺產,才會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承擔還款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