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所作所為辜負了組織的培養,辜負了村民的期望,我也對不起家人……”2022年9月27日,在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李志勇案的庭審現場,四川天府新區萬安街道韓婆嶺村原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李志勇聲淚俱下地說道。作為村上發展的帶頭人,47歲的李志勇本該肩扛重擔、奮發有為,但卻因收受紅包禮金、受賄、挪用資金鋃鐺入獄,只有在鐵窗中懺悔,反思自己的“雙面人生”。
四川天府新區萬安街道韓婆嶺村原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李志勇接受審查調查。
李志勇,男,1975年11月生,四川成都人,1994年12月參加工作,曾任原雙流縣萬安鎮韓婆嶺村黨支部書記,四川天府新區萬安街道韓婆嶺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成都市永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10月,接受四川天府新區紀工委紀律審查,2022年3月接受四川天府新區監察工委監察調查。
2022年6月,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被開除黨籍。
2022年10月,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案探]
1994年,大學畢業的李志勇在父親的指引下,回到農村工作,逐漸成長為當地最年輕的村支部書記,并把一個貧困村逐漸發展成為富裕村,是個不折不扣的能人型干部。
“干農村工作一定要有情懷,如果想發財,就不要搞基層工作,那樣既耗費青春,也賺不到錢、得不到成長,到頭來還會背負罵名。”最初,就是懷著這樣的鄉土情懷,李志勇帶領大家艱苦奮斗,完成了村村通、戶戶通,并借助天府新區從“大建設”向“大發展”轉型的契機,帶領村民開展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那時的他有著“精神潔癖”,特別在意別人對他的看法,“那一年,我知道年底要開始新農村建設,就在8月份提前買了車,如果后面買,擔心老百姓會誤會自己在新農村建設中撈好處。”
通過新農村建設,韓婆嶺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順利晉升全市鄉村振興示范村行列。同時,韓婆嶺村也通過土地出讓、房屋租賃等獲得了大量資金支持,村上順勢成立集體公司——成都市永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包含物業、運輸、文化傳播等多項業務,集體資產達到2億余元,年收入500萬余元,村民生產生活得到極大改善。。
然而初心易得,始終難守。隨著韓婆嶺村日新月異快速發展,這位村集體帶頭人的思想也在發生變化,逐漸把自己擺到了韓婆嶺村“當家人”的位置上,錯誤地認為村上的改變都是自己的功勞,為民謀福的初心漸漸變成為己謀財的私心。
“看著商人老板在韓婆嶺村賺得盆滿缽滿,打扮光鮮亮麗,自己做了那么多辛苦的工作,憑什么錢都讓他們賺走了?”2017年“年關”,心態失衡的李志勇沒能順利渡過誘惑關。在一場飯局上,李志勇沒有經受住商人老板的吹捧“圍獵”,鬼使神差地收下人生中的第一個紅包,里面裝了現金1萬元。在回家的路上,李志勇內心自我安慰:“這是我一年辛勤付出應得的……”
食髓知味,李志勇就此打開了欲望的閘門,用手中權力“撈點小錢”的想法也油然而生。李志勇將主意打在了投資企業的保證金上,在2家公司的2億元保證金到賬后,便不經集體決策,以永洪公司的名義購買1.98億元的理財產品,6天到期后獲利4.8萬余元,之后李志勇安排出納將錢打到了自己的卡上。“稍微運作一下就趕得上幾個月工資,又不損害集體利益,何樂而不為?”在此心態下,李志勇又先后以公司名義購買了4次理財產品。
隨著經手資金流水的增加,李志勇的欲望也隨之膨脹,開始大肆收受賄賂,最大單筆受賄金額達到100萬元,而這距第1次收錢也僅僅過去3年時間。李志勇收錢時也有過顧慮,但商人簡單的一句“這事你知我知”,便讓他放下了戒備之心。然而這樣的安慰無異于掩耳盜鈴,直到被審查調查后李志勇才悔之晚矣:“什么你知我知,這100萬元是從哪個銀行取的、用什么袋子裝的、怎么給你的,他們記得清清楚楚……我真后悔沒有守住第一次,只要伸了一次手,在他們面前就像臉上被刺了字,永遠抬不起頭,永遠被綁架。”
經查,李志勇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279萬余元,并累計挪用2.99億元集體資金進行營利活動。
[案析]
這是一起村(社區)“一把手”濫用權力的典型案例。李志勇錯誤地認為村集體的發展就是自己的成績,將自己的身份從集體發展“帶頭人”擺到了“大家長”的位置上,大搞“一言堂”,不聽意見、不受監督,不按規定公開村務,侵犯群眾的知情權,挪用集體資金進行理財,甘于被商人老板“圍獵”,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其行為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并涉嫌受賄、挪用資金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2015年版、2018年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李志勇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李志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資金罪。
1.2015年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一十一條: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018年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十一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尋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該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以案為鏡丨挪用集體資金2.99億元進行個人營利 “能人”村支書活出雙面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