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王一多)父母雙雙入院,身為獨生子女的員工多次缺卡、遲到。父親病危,員工在微信群向領導請假被拒,員工一氣之下解散公司客戶群,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雙方最終對簿公堂。近日,成都市錦江區法院通報了這起勞動糾紛案,經審理,法院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進行賠償。
2011年1月,雷某入職某商貿公司,任銷售店長職位。2021年4月,雷某家中突發變故,父母均病重,身為獨生子女的雷某只能前往醫院照料。因此,雷某多次缺卡、遲到,公司對其通報批評,并作出《員工處罰通知書》。《員工處罰通知書》載明,按照公司制度扣款,并降為導購。公司通知雷某在處罰通知書上簽字。
同年5月11日,雷某在微信群向領導請假照顧父母,被公司以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為由拒絕。雷某隨即將公司領導移出微信工作群。當晚,公司通知雷某停工并于次日到人事部報到。第二天,雷某并未按通知報到。隨后幾日,公司多次聯系雷某,雷某回復其父在醫院急診室搶救,需請假陪護照料父親,公司可以對其降職調薪,但不會離職。5月19日,雷某父親去世。第二天,公司以雷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罰通知。雷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公司認為,雷某未履行請假手續,缺卡、遲到,在公司工作群散播負面情緒,私自解散公司客戶群,損害公司信譽及利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有權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不應支付賠償金。
關于雷某缺卡、遲到問題,法院認為,該公司已通過相應扣款及通報批評進行了處罰,其后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具有合法性。
關于公司主張雷某在公司工作群散播負面情緒,私自解散公司客戶群,損害公司信譽及利益問題,法院經審查認為,雷某通過工作群請假并不能等同于散播負面情緒。因客戶資源對公司意義重大,雷某將客戶微信群中的公司其他工作人員移除的行為確有不當,但公司無證據證明雷某的行為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公司以此解除與雷某的勞動合同不具有合理性。
綜上,法院認為,雷某雖然未通過公司規定流程請假,但是在父親病亡、母親因病入院,遭遇重大家庭變故的情況下,其作為獨生子女,具有較重的照料義務,從情理上情有可原,而公司卻在明知雷某父母病重的情形下對雷某的合理訴求予以拒絕,系機械套用公司規章制度。雷某的行為并不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該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法院判決該商貿公司向雷某支付賠償金115899元(5519元/月×10.5個月×2)。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作為約束,雙方都應嚴格遵守。但在此基礎上,雙方基于公序良俗原則,也應互負容忍義務。用人單位在行使其用工管理權時應多站在員工關懷角度,靈活處理相關情形,對勞動者的合理訴求應予以同意,如本案中,需要考慮雷某作為獨生子女,在父母病重危急時具有較重的照料義務。同時,勞動者在家中出現變故等突發情況時,也應當及時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履行相應請假手續,在無法及時履行相應請假手續的情況下,也要盡量及時辦理補假手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