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
成都某公司員工因與主管發生爭執并動手,公司遂以其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員工卻認為自己只是“打了一下”主管并且已經就主管的財物損失進行了賠償,雙方各執己見。近日,彭州市法院經依法審理后認為公司單方面解除與員工勞動關系存在過錯,判決公司支付該名員工賠償共計13萬余元。公司不服遂上訴至成都市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11月18日,成都市某公司的機修工作小組召開例行早會,小組主管公開批評了員工周某工作期間玩手機、未及時清理現場的行為,周某卻認為主管措辭令人不適,情緒特別激動:“你就是看不慣我,針對我!”在爭執過程中周某摔壞了主管手機,但隨即進行了賠償。
本以為這件事就這樣平息了,令周某沒想到的是公司在事發當日便依據該公司內部文件《獎懲管理辦法》,對周某作出解除勞動合同人事通報。周某表示:“爭執時我是打了主管一下,摔壞了他的手機但是也都賠給他了,怎么就成了我毆打主管,還被單方面解雇了呢?”周某仔細翻看了勞動合同內容,發現合同里寫明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打架、斗毆須達到違法、犯罪的程度。于是,他將公司告上了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休息日加班工資,但仲裁裁決駁回了周某的請求。周某不服遂將公司訴至法院。
彭州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公司認為己方并無過錯,稱“周某不服主管對其工作提出的批評意見,摔壞主管手機并毆打主管”、“公司依據內部規定對周某違反勞動合同行為作出單方面解雇不存在違法情形”,并申請兩名證人出庭作證。但兩名證人均為公司在職員工,證詞中也證明周某打了一下主管,未能明確表述該行為程度輕重以及是否構成毆打,不能達到公司的證明目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以“周某不接受主管對其提出的批評意見,與主管發生爭執,摔壞其手機并毆打主管。”為由單方面作出解除與周某的勞動關系行為存在所依據的事實不足,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公司雖然認為周某“辦公場所毆打主管”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但是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周某不接受主管批評,摔壞手機并對摔壞的手機已賠償的事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該案承辦法官張敏表示,用人單位在適用單位設立的規章制度時應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及程序正當性要求,尤其在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時,應當明確事實依據,積極正確處理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不應以其規章制度為由規避應負擔的法定義務,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勞動者應當增強法律意識,了解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在履職過程中亦應遵守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如遇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勞動者有權提出反對意見,采取合法合理方式,向勞動監管部門、工會等反映、投訴,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