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

  因懷恨在心,他趁鄰居吵架的時候用木棒擊打“仇人”。在受到公安機關拘留6日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后,還于近日被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判決賠償受害者各項損失3000余元。

  2022年9月17日晚上,游某與姚某全因鄰里瑣事發生口角。此時正在家中休息的姚某杰聽到游某與姚某全的爭吵,想起游某之前經常找自己的茬,便怒從心起,產生了報復游某的想法。隨后,姚某杰沖至小區2號門門衛室,拿了一根長約50厘米,直徑約5厘米的木棒,趁游某不注意分別在其左腿、頭部和背部擊打了三下。隨后又抄起小區滅火器對準游某一陣噴射,致游某左頭頂頭皮軟組織腫脹。游某被送往醫院急診觀察室治療三天后,產生護理費300元,產生急診檢查、治療、藥物等醫療費共計2637.87元。9月26日,龍泉驛警方對姚某杰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處罰款200元的處罰。

  想到自己平白無故挨頓胖揍,傷人者還不承擔醫療費,游某于近日將姚某杰起訴至龍泉驛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姚某杰立即賠償自己各項損失5517.97元,其中包括120出診費130元、醫療費2687.97元、護理費300元、營養費900元、護理費1500元。

  法院庭審中,被告姚某杰辯稱,警方已經對自己進行了行政拘留六日,并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那么對于原告的損失就不應該再承擔了。

  法院審理認為,對原告游某主張的各項損失,因120出診費已包含在醫療費發票2637.87元的明細中,故對120出診費不再另行支持;原告因傷在院期間產生護理費300元,有護理費收據為證,予以支持;營養費支持在醫院觀察治療期間3天,每天30元,共計90元;護理費1500元,由于原告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后續護理費的證據,對于其1500元護理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姚某杰向游某支付3027.87元賠償,并駁回游某其余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張林認為,被告辯稱其已接受了行政處罰,就不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此種說法于法無據。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被告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系因被告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本案中,因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原告人身受損,產生相關損失的賠償責任系因被告存在侵權行為所致,與承擔行政責任系不同的法律關系,也即被告承擔行政責任并不影響其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侵權造成公民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