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四川成都,C6276次列車。一名女子獨自乘坐高鐵時,她座位后的三個座位一共坐了2名大人2名小孩,孩子在玩游戲時多次撞到女孩的椅背。女子多次勸說提醒,被孩子的父母辱罵和扇耳光,女子進行還擊。隨后,孩子家長報警,涉事女子被傳喚至江油車站派出所。

  5月4日晚8點,雙方被傳喚至成都鐵路公安局成都公安處進行調解,后警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互相用手毆打對方”,依法對該女子處以罰款200元,對孩子家長處以罰款500元。

  這起發生于列車車廂內的治安糾紛事件,立即在網絡上引發了熱議。有網友對“還手成了互毆”的認定感到不解,也有網友提出如果被打該如何應對?5月8日,記者采訪多名律師,就網友的提問進行法律解讀。

  事件進展

  該女子已申請行政復議

  近日,一名女子曬出的一份《成都鐵路公安局成都公安處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5月2日21時許,C6276次列車運行至眉山東至成都東區間,違法行為人因座位背后小孩吵鬧,與小孩家長楊某發生爭吵,進而互相用手毆打對方,導致雙方臉部輕微受傷,違法行為已經構成毆打他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違法行為人行政罰款200元的處罰。

  5月7日凌晨,當事女子再次在網上發布視頻表示,已經就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她表示,“如果哭一哭道歉就能和解的話,那以后誰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沒什么后果”。

  5月8日,最先處理該事件的江油車站派出所相關人員回應,稱該處罰有法律依據,后續將通報此事。

  律師解讀

  還手為何被認定是“互毆”?

  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車云霞談道,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準確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型故意傷害。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借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衛。

  因此,互毆雙方在主觀上都有侵害對方的故意,在故意意圖的驅使下,表現出明顯的主動性,采用各種方式侵害對方,并主動放任或追求侵害結果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事態擴大化。區別于“互毆”,正當防衛具有明顯的被動性,即在遭受不法侵害時,為了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不得不采取措施,但對對方沒有侵害的故意,不以追求侵害對方為目的,而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事態擴大化為目的。

  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葉楨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上述高鐵打人事件,從很多網友的角度來看,這名博主可能有些無辜。她先被“熊孩子”侵擾,而后又被對方家長扇耳光繼而還手,而且她一個人面對對方多人,很容易喚起大家的同情。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這個過程就是互毆,雙方的行為都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從處罰的金額來看,先動手的多罰,還手的少罰,警察處理的尺度是得當的,合理合法。

  遭受侵害后如何正確應對?

  遭受侵害時該如何正確應對呢?車云霞介紹,在遭受侵害時,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先躲避,避免自己受到傷害;如果對方始終不停止侵害行為,此時在確保自己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報警處理,即便要還擊,也要有限度,以制止對方不法侵害為目的。

  四川元緒律師事務所律師田雯杰談道,要做好被打的證據留存工作,可當場拍攝相關視頻錄像或者照片,保留好證據,如果周圍有攝像頭的,可以申請公安機關提取攝像頭打人的資料。

  多名律師表示,在遭到別人不法侵害時,一定要保持冷靜的頭腦,在法治社會,“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十分不可取的。并不是別人先動手,自己后動手就絕對不會觸犯法律,只要主觀上有“主動性”和“不法侵害性”,放任侵害結果,那么極有可能被認定為“互毆”,后動手的一方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

  遭受不法侵害后該如何索賠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車云霞談道,索賠方式分為兩種,第一種是通過司法程序索賠,先報警,后做傷情鑒定,必要時走訴訟程序。第二種是私下協商索賠。需要雙方就傷害事實、損傷程度、賠償數額、賠償標準等達成一致。無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對于賠償部分均可以調解、協商。

  四川循定律師事務所律師都燕果表示,遇到不法侵害,建議及時向警方報案處理,再去專業的地方進行傷情鑒定;公安機關立案后,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微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可以要求給予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