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蔣京洲

  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進步,使得勞動關系變得更加靈活化、短期化,相繼催生了外賣騎手、網絡主播等新職業。但是,從事這些新職業的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出了糾紛,這些勞動者到底應該找誰維權?

  為此,5月12日,四川在線記者邀請到了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就一起全職外賣騎手辭職后該找誰要工資、能不能夠要回工資的案件進行探討。

  基本案情:

  外賣騎手辭職后要求跑腿公司支付沒給的工資

  跑腿公司:騎手沒有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不用給

  前些年,在樂山的某跑腿公司承接了該區域的外賣配送業務。2021年11月1日,小李應聘為該跑腿公司的全職外賣騎手。在合同簽訂的時候,該跑腿公司要求小李不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要求小李和第三方公司簽訂一份《承攬協議》。

  不久后,小李因單量太少提出辭職,并要求該跑腿公司支付自己沒有領完的工資。誰知道,該跑腿公司以沒有和小李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一氣之下,小李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自己與該跑腿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該跑腿公司支付欠付工資和經濟賠償金等。

  在訴訟中,小李提交了與該跑腿公司管理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釘釘打卡記錄。法院審理發現,該微信中的聊天人員與釘釘打卡記錄中跑腿公司的管理部門和人員能夠相對應,且該跑腿公司還拒絕提供員工花名冊進行核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應當認為小李提供的證據真實,能夠證明他實際接受該跑腿公司的管理。所以,法院認為小李與該跑腿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另外,法院還認為雖然小李與第三方公司簽訂了一份《承攬協議》,但其并未向該公司交付工作成果,雙方并未實際履行合同內容。實際中,小李是接受該跑腿公司的工作安排,小李的工作內容、請休假、工作紀律等均需要受到該跑腿公司制度的約束。所以,雙方之間有明顯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也再次證明二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綜上,法院判決該跑腿公司向小李支付沒給的工資。

  法官點評:

  以非真實的合同關系掩蓋真實的勞動關系不受到法律保護

  在這個案件中,該跑腿公司企圖以非真實的合同關系掩蓋真實的勞動關系,這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

  詳細說來,有兩點值得我們大家注意:首先,是證據認定問題。該跑腿公司作為有條件提供員工花名冊和釘釘系統的一方,應提供證據對小李提供的信息予以核對。但是,在法院要求其提交證據予以核對時,該公司卻予以拒絕。在這樣的情況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法院采信了小李的證據,認為小李與該跑腿公司具有勞動關系是成立的。

  其次,案件中還涉及了兩個概念,勞動關系和承攬關系。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承攬關系是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不受另外一方的指揮管理,關注的是工作成果。

  根據本案現有的證據來看,小李的工作內容、請休假、工作紀律等均受到該跑腿公司制度的約束。該跑腿公司采用騎手與第三方公司簽訂《承攬協議》的形式,只是為了規避用人單位的責任,企圖以非真實的承攬合同關系掩蓋真實的勞動關系,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法官提醒,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應注意保管好工資條、工資確認單以及打卡、請假等憑證,一旦發生爭議,可以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積極提交,以確保自身合法合理訴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