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縣法院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郝飛
花大價錢買下的商鋪,使用時卻發現漏水嚴重影響使用,多次維修均未實質解決。而此時,商鋪5年“質保期”已過。那么,業主還能主張開發商進行維修嗎?
近日,記者從成都市大邑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3000多平商鋪的窘況
2012年11月9日,家住成都邛崍市的呂女士買下四川某地產公司開發的3779.93平米商鋪,用于品牌家具銷售。
《商鋪質量保證書》中約定:“商鋪自交付之日起,在正常情況下有如下部位、部件工程質量問題的,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免費承擔維修責任(保修期間已提供的免費維修項目,保修期限不再按維修時間順延),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防滲漏為5年。
而買下商鋪不到兩年,2013年夏天,呂女士商鋪頂面就出現了漏水現象,雖然物業公司進行過多次維修,但到保修期滿前,商鋪的漏水問題都未得到根本解決。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呂女士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繼續承擔商鋪的維修責任并賠償損失。
房地產開發企業:保修期滿 已沒有義務維修
對此,房地產開發企業認為,房屋在交接時是沒有任何問題的,雖然根據合同約定,他們有質保維修義務,但5年質保期已滿,因此他們已沒有義務維修。
法院認定,漏水現象出現后,物業接到商鋪工作人員報修信息后多次對漏水問題進行維修,但仍存在漏水現象。后經鑒定,樓板漏水的原因為雨水通過防水保護層分隔縫或裂縫,進入防水層,因防水層受損失效,雨水透過結構樓板裂縫或其他缺陷處滲流進入室內。
法院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有義務向呂女士交付質量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的房屋出現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有維修義務。雖然質保期早已屆滿,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保修范圍和期限內承擔保修責任,該保修責任的完成應以商品房瑕疵修復達到滿足房屋正常使用的標準為前提。房地產開發企業并未完整履行其保修義務,依照“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定,其應繼續履行其保修義務。
法官說法:房地產商未完整履行合同義務,不應受質保期限制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突破房地產開發企業關于商品房質量保修期限限制的典型案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完整履行合同約定的質保義務時,房屋所有權人主張其繼續履行不應受質保期限制。
約定房屋質保期的目的,在于可以免除購房者舉證房屋質量問題系房地產開發企業所致,但不能必然免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合理期限內保證房屋質量的合同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保修范圍和期限內應當承擔的完整的保修責任,應以商品房瑕疵修復足以滿足房屋正常使用的標準為前提。
法官表示,現實生活中類似的案例比比皆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無數“小家”的切身利益,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更應注重社會責任感,嚴格且完整的承擔自身責任,履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