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黃雨唯)近年來,因共同飲酒釀成傷亡事故后家屬向共飲者索賠的案件屢見不鮮。近日,宜賓市南溪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周某因聚餐飲酒后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一起喝酒的朋友被其家屬告上了法院。
周某與張某等4人聚餐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某路段時,車輛剮蹭路側人行道路沿石后摔倒,后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驗,周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13.4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車,且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認定周某是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不戴安全頭盔駕駛摩托車而造成的事故,故周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后,周某家屬提起訴訟,認為張某等4人應當承擔30%的責任。
被告張某等4人辯稱,他們雖與周某共同飲酒,但是席間并無任何勸酒行為,且離開時也注意到周某狀態良好、行為正常,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故對周某自身單方面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作為一名成年人,應知飲酒后禁止駕駛機動車輛,但其并未節制酒量、合理飲酒,且醉酒后無證駕駛車輛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而導致死亡,存在重大過錯,應自負主要責任。但張某等人與死者周某共同飲酒,應對周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負有高度安全保障和注意義務。但本案尚無證據證明席間存在強制勸酒行為,且4被告中僅張某與周某系認識多年的朋友,其余3人與周某并不熟悉,不能對其余3人苛以較重注意義務。因張某明知周某酒后駕駛車輛,未進行提醒和有效勸阻,存在一定過錯,故法院判決酌定由張某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共計2萬余元。
法官說法
同事或朋友之間聚餐飲酒系常見的社會交往方式,而參與飲酒者本人作為自身健康第一責任人,對自身健康具有高度注意義務并謹慎防范危險發生。共同飲酒中,同飲者在不存在強行勸酒、許諾條件飲酒、逼迫飲酒等不當行為,且已盡了正常安全注意義務的情況下,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若同飲者明知對方可能醉酒,還放任其酒后自行駕車離開而發生傷亡事故,屬于未盡到有效勸阻和照顧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