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蔣京洲/視頻 張庭銘/文

  校園霸凌屢見不鮮,除了廣為人知的暴力傷害外,更多的孩子承受的還有更隱蔽的語言或社交霸凌。今天,小銘就和大家一起來關注一起校園霸凌案件。

  未成年人實施校園霸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施暴的孩子的家長是否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又該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為此,6月3日,四川在線記者就邀請到了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就一起校園霸凌案件進行探討。

  [基本案情]

  為了義氣 將同學打進醫院

  15歲的陽陽和14歲的佳佳都是雅安市某初中在校學生,兩人因瑣事產生矛盾。2022年6月16日,陽陽邀約好友明明、小小、花花(被邀請的孩子均才16歲),在學校門口攔住佳佳。陽陽幾人在學校門口抓扯佳佳頭發,并對其拳打腳踢實施毆打,造成佳佳腦震蕩、頭皮挫傷。隨即,佳佳被送醫住院治療,直至2022年6月20日出院,醫療費共花費4000余元。為此,當地公安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陽陽、明明、小小等人分別拘留5日,因陽陽、明明、小小等人系未成年人,暫緩執行。佳佳的家長也以佳佳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實施霸凌的當事人及其父母賠償相關損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過法官多次調解,陽陽、明明、小小、花花認識到了錯誤,與父母一起向佳佳道歉。陽陽、明明、小小、花花的父母表示愿意賠償佳佳受傷產生的所有費用,并表示之后會加強對孩子的教育,杜絕再次發生類似事件。最終,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施暴未成年人的家長賠償佳佳7000元。

  [法官點評]

  不僅孩子可能要受到處罰,家長也可能要承擔責任

  本案屬典型的校園欺凌案件。初中生之間的小矛盾,演變成一起治安案件,引發了廣大家長對于校園安全問題的擔憂。同學之間偶有矛盾,本應選擇正確的方式去解決。但陽陽糾集明明、小小、花花以多欺少,恃強凌弱,不僅爭不回自己的“面子”,還讓其監護人為此付了“湯藥”錢。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校園欺凌事件的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合法權益,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中,在民事責任方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在刑事責任方面,已滿十六周歲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十四周歲到十六周歲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八種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十二周歲到十四周歲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簡單地說,就是未成年人實施校園霸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不僅自己可能要受到處罰,家長也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需家校共擔責任,也需社會給予特別的關注和愛護,形成工作合力。本案的成功調解,既明確了賠償責任,警示家長要認真履行好監護職責,也為未成年人后續的行為提供了正確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