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在乘坐公交車途中摔倒受傷,后以宜賓某公交公司未能將自己安全送達目的地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等七項費用共計113628.77元。近日,宜賓市翠屏區法院審結這一運輸合同違約糾紛案,駁回原告唐某某的訴訟請求

  乘客摔傷頭部向公交公司索賠

  2022年4月1日下午,唐某某乘坐宜賓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車從翠屏區上江北到三江新區,途經丞相祠(地名)轉彎處,原告在公交車內摔倒頭部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

  案涉車輛車載監控顯示,當日15時05分許,唐某某上車坐于前車門旁邊的側向第一個座位。公交車行駛期間,每站均有安全語音提示,起初唐某某偶有肢體動作,15時11分后,唐某某無任何動作,呈睡覺狀態。15時12分許,該車行駛至丞相祠附近,進入彎道時速約為二十公里,唐某某從座位上前傾,徑直撞向過道對面臺階致頭部受傷,駕駛員隨即停車。

  2022年4月15日,原告傷情好轉出院,自行支付治療費用5499.37元。7月25日,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唐某某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其支付鑒定費1000元。

  后唐某某以宜賓某公交公司未能將原告安全送達目的地為由,向翠屏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公交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等七項費用共計113628.77元。被告公交公司辯稱,認可原告受傷的客觀事實,但原告在坐車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全部責任。

  法庭調查乘客存在重大過失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如下兩方面:一是唐某某在乘車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過錯?二是公交公司在運輸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于唐某某是否存在重大過錯,經審查認為,案發時公交車上尚有其他更安全的空置座位,唐某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公交車運行中可能存在晃動、顛簸的情況,在乘車過程中應盡到審慎義務,在欲打瞌睡時更應選擇較為平穩安全的座位,但唐某某選擇了靠車門處較高的座位,并在入座后打瞌睡。再者,即使唐某某需要選擇該座位,其右側設有防護欄桿,在行駛過程中,每站均有安全語音提示,唐某某本應坐好以保持自身平穩,但其斜靠在座位上進入了睡眠狀態,大大降低了其應對突發情況的反應能力,故唐某某在乘車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

  那么公交公司是否有過錯呢?唐某某主張公交車的設施存在安全隱患,駕駛員在公交車運行過程中存在過錯,但均未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認為,在公交車運行過程中,駕駛員的首要任務是保證行車安全,在駕駛過程中精神需高度集中,客觀上不能時刻注意到車內乘客的狀態,車內安全責任多靠語音提示和個人自覺。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設計都有嚴格標準,公共交通工具在投入運行前,經過相關部門的檢驗,符合安全出行的管理條例,如要求公交公司在爭議座位前面、左側加設欄桿等安全設施,顯然過于苛刻,也不符合生活常理,故公交公司無過錯,亦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故此,翠屏區法院作出前述判決。原告唐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宜賓市中級法院審理后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事故發生時,原告身患疾病,其在乘車過程中應結合自身年齡及健康狀況等因素,合理恰當選擇公交車上的座位。乘車全程中亦應坐穩、拉好、扶好。而原告最終選擇靠門處較高座位,其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公交車運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晃動、顛簸等情況應當具有預見能力。其明知會出現晃動、顛簸等,仍然心存放任,并未選擇空閑的愛心座位或其他安全性較高的座位,在乘車全程中更未拉好扶手,甚至睡覺。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但書中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的規定,原告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故公交公司不承擔本案責任。

  公交車作為在道路運行的車輛,即便文明駕駛,途中也難免遇到如行人橫穿馬路、其他車輛突然違規變道等緊急情況,而發生緊急制動或方向突變。此時旅客如不拉好扶手,極易造成損害。作為具備一定生活常識的乘客,應對車輛行駛中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有基本認知和預判,做好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法律無疑具有指引、評價、預測和教育等功能,同時亦應承載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導向。損害發生后,如無法定事由,受害人不應隨意要求他人承擔責任,更不能將自身風險刻意轉嫁他人承擔。法律只有保護每一個人不被任意地追究不當責任,才能避免動輒得咎,進而守護內心安寧,保護行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