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
父母離婚時約定父親每月向子女支付撫養費,可父親卻一直未盡義務,待子女可獨立生活后,可否向父親追討未支付的撫養費?丈夫長期在外地工作,妻子全職在家照顧兩個子女,妻子婚內提出扶養費訴訟,要求丈夫支付扶養費,法院會怎么判呢?5月25日,成都高新區法院召開“法潤高新 向陽前行”少年家事審判改革工作會暨一站式反家暴聯動聯調座談會,會上發布了《2020-2022年度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2020-2022年度少年家事審判10大典型案例》。本報選取其中三起典型案例進行報道。
案例一
父親未支付撫養費子女獨立后可否追索?
王小某父母于2006年8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王小某由其母親撫養,其父親每月付生活費、教育費及醫療費共計800元整。離婚后,王小某父親多年未支付其撫養費,僅在2018年8月至12月期間每月支付了撫養費800元。2019年11月,年滿16周歲的王小某參加工作,月薪3000元。2020年7月,王小某向法院提起撫養費糾紛訴訟,向其父親追索獨立生活前的撫養費,訴請其父親王某按照800元/月的標準向其支付撫養費11.6萬元及逾期付款損失3.84萬元。
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小某雖為未成年人,但其已年滿16周歲且參加工作,以其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其在當地一般生活水平,屬于能夠獨立生活的子女,已不需要父母承擔撫養責任,其獨立生活后,撫養費的功能已經喪失,不再具有保護利益,故王小某不能對其未獨立生活期間父母應承擔的撫養費進行追償,法院對其主張的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王小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從撫養費立法目的和功能而言,撫養費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人及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及受教育的權利,因此,拖欠撫養費的法律性質不能簡單等同于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當子女獨立生活后,撫養費的立法功能已經喪失,不再具有保護的法之利益。
從權利主體而言,《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均規定有權追索撫養費的主體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對應于婚姻家庭法律范疇的撫養法律關系中即應當視為能夠獨立生活的子女,不應當包含在有權追索撫養費的主體范圍內。
從利益衡平而言,離婚后的父母均對子女負有撫養義務,在應支付撫養費的父母一方未支付撫養費時,直接撫養的另一方事實上已經全部承擔撫養義務。法律并未禁止直接撫養的父母一方向另一方主張權利的路徑,子女成年或獨立生活后,直接撫養的父母一方仍有權向另一方主張賠償其因多承擔不應由其承擔的部分撫養義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只是子女不再有權以追索撫養費的路徑實現。
案例二
全職在家照顧家庭妻子要求丈夫支付扶養費
原告張某與被告付某于2004年10月19日登記結婚,2005年8月28日生育一子、2013年3月27日生育一女。張某系全職太太,主要負責在家照顧兩個子女,付某長期在外地工作,陸續在多家公司就職,收入較高,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原被告在長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由男方付某支付家庭開支、子女撫養費和扶養費,張某在家專心照顧子女的習慣。原被告在本案訴訟中雖然仍系夫妻關系,但雙方多次訴訟離婚,張某自2018年開始處于嚴重的抑郁狀態,且患有甲狀腺功能亢進。2020年8月,張某在北京安定醫院就診,醫生診斷為焦慮狀態、抑郁狀態等。2021年3月,張某在婚內提出扶養費訴訟,要求付某向其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的扶養費7萬元,并按1萬元/月的標準向原告支付扶養費至原被告之間法定扶養或約定扶養關系終止時止。
高新區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付某向原告張某按2000元/月的標準支付自2020年7月起至原被告離婚時止的扶養費,自2020年7月至本判決生效當月的扶養費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而后至原被告離婚時止的扶養費每月月底前支付;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為夫妻扶養費糾紛,法律將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作為法定義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中予以明確,夫妻在一方需要扶養時,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付扶養費,這為本案的裁判提供了具體的裁判依據。但是,對于本案原告是否滿足需要配偶一方扶養的條件,法律未具體規定,法官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這是本案說理的重點也是說理的難點。
由于夫妻關系中“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模式在我國普遍存在,本案原告為更好照顧家庭和子女放棄自己的工作機會,在現階段身體和精神條件及現有工作技能、工作經驗無法外出就業的情況下,其配偶是否應支付扶養費的問題,因涉及實質價值和道德考量,可能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法官在適用法律規則作為大前提進行判決之后,通過適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解釋規則的具體內涵,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和諧”作為強化說理的資源,與法律依據復合適用,以補強證成裁判結果型的法源,使裁判獲得合理性。
案例三
離婚后發現女兒非親生可否重新分割財產?
女子呂某與鄒某同居期間懷孕,雙方不久后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因二人感情不和,雙方于2020年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并簽署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由呂某撫養,鄒某按月支付撫養費、保險費,二人共有房屋歸女方呂某所有,鄒某負責償還該房屋貸款及其他數十萬元的對外債務。后鄒某帶女兒進行親子鑒定,經過兩次鑒定,確認女兒并非鄒某親生。鄒某認為撫養多年的女兒不是其親生的事實對其帶來巨大傷害,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并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重新分割等。
高新區法院經審理判決,撤銷原告鄒某與被告呂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鄒某支付女兒撫養費、保險費及原被告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的相關約定;呂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鄒某返還離婚后已收取的女兒撫養費4000元;位于成都高新區某房屋歸鄒某所有,后續貸款由鄒某負責償還,鄒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呂某支付房屋分割折價款49萬元;駁回鄒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呂某提起上訴。成都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離婚時夫妻雙方所簽訂的涉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的協議與普通的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區別,即除了純粹的利益考量外,還不可避免的摻雜一定的感情因素和復雜動機。法院在認定是否可以撤銷離婚時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時應十分謹慎,重點考察簽訂協議時是否存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欺詐、脅迫等法定事由及相應事由對協議簽訂當事人作出真實意思的影響程度大小。
本案中這種離婚后發現子女并非親生的情形在生活中實際較為罕見。但此種罕見的個案往往容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因此在處理時必須充分考慮其社會效果。本案在處理過程中注重從一般人的樸素認知以及社會大眾可以接受的情感因素進行了充分闡釋和分析,使此種容易被社會關注和熱議的“極端案件”的處理結果上不違背天理、人情,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行為指引價值。
成都高新區法院
2020-2022年度少年家事審判10大典型案例
1。小陽與李某探望權糾紛案
2。小俊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3。被告人馮某某猥褻兒童案
4。案外人舒某、小宇執行異議案
5。小靜與小剛離婚糾紛案
6。申請人郭某、賀某與被申請人洪某申請撤銷監護權案
7。小剛與王小某撫養費糾紛案
8。張某與付某扶養費糾紛案
9。鄒某訴呂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10。高某與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吳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