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文 蔣京洲/視頻

  父母離婚,受傷害最大的無疑就是尚未成年的孩子。而離婚后的孩子撫養問題,更是不少離異家庭最羈絆的事情。

  今天咱們要來聊的這事兒就跟父母離異后的孩子撫養問題有關。父母協議離婚約定撫養費全歸一方承擔,之后孩子還可以要求變更或者增加嗎?什么情況可以要求變更或者增加?為此,6月2日,四川在線記者邀請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就一起父母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需要增加的一個案件進行探討。

  [基本案情]

  約定撫養費全歸父親承擔,但是由于后期孩子疾病要求母親也要共同承擔

  2015年在成都出生的謝某,2歲多時,父母就協議離婚了,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謝某由謝父撫養并隨其生活,謝某的撫養費全部由謝父承擔。

  伴隨謝某的成長,謝父發現謝某各方面發育均落后于同齡人,經醫院檢查確診為智力障礙,需進行綜合訓練與康復治療。為治療謝某疾病,謝父支出醫療費、康復費118312元。且為了照顧謝某,謝父收入銳減,原定的撫養費承擔方式已不足以維持謝某的實際生活水平,謝某便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謝母承擔一半的醫療費、康復費并按月支付撫養費。謝母認為,離婚時謝母與謝父已對撫養費問題進行了約定,不應承擔謝某的撫養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雖然謝父與謝母的離婚協議約定了撫養費支付方式和金額,但謝某出現了智力障礙需要特殊看護與長期治療,原定的撫養費承擔方式不足以維持謝某的實際生活水平,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可以變更和增加撫養費的“必要”情形。

  因此,法院對謝某請求謝母支付醫療費、康復費用59156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謝母雖然工資收入不高,但是有穩定的經濟來源,綜合考慮謝母的實際收入情況,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為700元/月。

  [法官點評]

  “必要時”未成年子女有權向父母提出超過協議約定撫養數額的合理要求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在這起案件中,雖然謝父與謝母的離婚協議約定了撫養費支付方式和金額,但謝某出現了智力障礙需要特殊看護與長期治療,原定的撫養費承擔方式不足以維持謝某的實際生活水平。因此,法院做出前述判決。

  現實生活中,不乏父母在解除婚姻關系后,拖延支付甚至拒付未成年人撫養費現象的發生,或者像本案一樣,一方以協議未約定為由拒絕承擔撫養義務,這些現象對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長都極為不利。

  民法典用“撫養費”代替了原婚姻法中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以適應社會發展帶來的其他費用需要,達到兜底之意。即使父母在離婚時對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在“必要時”子女仍有權向父母提出超過協議約定撫養數額的合理要求。

  關于“必要時”的情形,最高法專門出臺了司法解釋,具體包括“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當出現這些事由時,法院依法應當對未成年人提出的超過撫養協議約定內容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