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平 李瑁 廖安泰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
借著“打假”的名義購買超出正常使用需求的特定商品,并以商品某項標準不符合行業要求而要求十倍賠償欲進行牟利,該行為到底是“打假”還是“假打”?近日,記者從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一起向商家索賠十倍賠償的案件,經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索賠請求。
00后小伙李某在某計劃生育用品店購買了6瓶總價為660元的口服用性保健品。購買當日,李某的同學王某服用性保健品后發現沒有效果,便找到計劃生育用品店經營者張某討要說法。在發生爭執后,王某撥打110報警稱受到威脅。經民警調解,王某同意過段時間后再使用該商品,如用后仍沒效果則會向12315投訴。在糾紛調停后的一個月,李某委托河南某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所購買的商品進行“西地那非”檢驗,《檢驗檢測報告》顯示檢驗對象中含有西地那非。李某隨即找到經營者張某,聲稱該性保健品,不僅吃了沒效果而且是假的,兩人發生爭吵推搡并撥打110報警。最終李某將計劃生育用品店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貨款660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6600元。
都江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西地那非屬于處方藥管理范圍,不屬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李某所購買的性保健品含有未標注的西地那非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李某要求解除買賣合同退還貨款66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李某作為在校大學生,在對涉案商品缺乏了解、涉案商品不存在促銷的情況下,一次性購買6瓶共計約100顆性保健品,又專門針對西地那非成分提交第三方監測,這超出了普通人的正常需求,也不符合普通消費者的正常消費習慣。同時,李某還向本院提起了另一件訴訟請求類似的案件,在該案中李某以其購買的100瓶蜂蜜存在執行標準標寫錯誤等問題要求十倍賠償。
本案中,李某以牟利為目的而購買涉案商品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李某顯然不具備消費者的主體身份。對李某要求十倍賠償的訴請,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食品安全問題無孔不入,引起人們廣泛關注,消費者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給予支持,但打假與“假打”存在明顯區別。打假可以規范商家經營行為、凈化市場環境,而“假打”則是以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實,擾亂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假打者”利用商品存在的問題,大量購入該商品后,使用幾乎相同的起訴狀、訴訟思路等向商家索取懲罰性賠償,其訴請將因不符合法律價值導向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被依法駁回。
在此,法官提醒:一、消費者要擦亮雙眼,在購買商品特別是食品、藥品時要選擇正規生產廠家,并注意是否具備必要的標識,如果發生消費糾紛,可以通過與商家協商和解、向市場監管局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等多渠道維權。二、商家應當堅持對消費者生命健康負責的態度,從正規渠道購進商品,拒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如確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引發糾紛,一旦查證屬實,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法條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