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江蕓涵
川觀新聞記者6月8日獲悉,四川省教育廳印發《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8月1日實施。
《辦法》所稱學生公寓,是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住宿專用的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設施和場地。《辦法》明確,學校應設立由學生代表組成的公寓自我管理組織,充分發揮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作用,參與公寓管理和服務,監督執行各項制度,反映學生建議和訴求,協助做好學生公寓相關工作。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人員與住宿學生比原則上不低于1:200,根據本校學生公寓布局及管理模式需降低比例的,應能保證學生公寓管理服務需要。女生公寓不得配置男性管理服務人員。
《辦法》要求,學生公寓的住宿資源和條件保障應與學生規模相適應,能滿足學生基本生活和學習需求,每間宿舍居住人數宜在6人以內,生均建筑面積宜達到10平方米。住宿學生應按照學校統一安排的床位入住,未經批準,住宿學生不得私自更換床位,其他人員不得入住學生公寓。“不提倡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公寓管理制度,在公寓樓宇內顯著位置公示,學生應嚴格遵守。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學校應加強對學生公寓內心理疾患、孤殘、家庭突發重大變故等特殊群體學生管理,建立相應檔案,進行分類管理,關心幫助其克服學習、生活中的各種困難。
在保障安全方面,《辦法》強調,學生公寓內禁止使用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的設備。嚴禁使用燃氣爐、酒精爐、蠟燭、蚊香等明火器具,嚴禁違規使用大功率、高發熱電器,嚴禁使用變壓插座,嚴禁私自接入電線、網線;嚴禁私設燈頭,嚴禁在宿舍樓宇內對電瓶車電池充電。
關于收費,《辦法》要求學生公寓住宿收費標準應按照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執行,并進行公示。“住宿費應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對于寒暑假期間未離校的學生,不得加收住宿費。”學校為方便學生生活提供洗浴、熱水、超額用水用電等服務,需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應符合國家和四川省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不得營利”的原則。不得將代收費、服務性收費與學費、住宿費捆綁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