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笑言 封面新聞記者 李慶 王越欣
7月3日,記者從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洪雅縣人民法院余坪法庭審理了一起因將婚內財產贈與情人引發的財務返還糾紛案。
男子曾某將婚內財產36萬余元轉給情人王某。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返還給曾某妻子繆某25萬元。
四年時間
男子給第三者轉了36萬余元
2018年,曾某與王某經打牌認識,后發展為情人關系。四年期間,曾某通過微信等方式轉賬給王某36萬余元,后曾某主動向妻子繆某坦白并展示轉賬記錄。
繆某知曉后,訴至洪雅縣法院余坪法庭,要求王某返還36萬余元。庭審中,繆某出示了曾某給第三者王某的轉賬記錄,她陳述,王某知曉曾某有家庭,還曾數次打電話給她。王某辯稱,并不是曾某單方面轉錢給她,她也曾多次轉錢、發紅包給曾某,有手機記錄為證,而且曾某的不少轉賬都用于兩人吃飯、消費等。
法院判定
贈與無效應返還
經依法審理,法院認為,曾某對王某的贈與行為, 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而處理夫妻財產的范疇,事前未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事后亦未經過其追認。該贈與行為既侵犯了其配偶的財產權益,又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應為無效,故妻子繆某有權要求丈夫的情人王某返還受贈的財物。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返還繆某25萬元。
法官提醒:
夫妻之間應互相忠誠
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對于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本案中的被告,最后落得人財兩空,實在得不償失。作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不僅受到社會道德和輿論的譴責,所得的不義之財也不受法律保護。婚姻關系及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受法律保護,且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的義務。”案件承辦法官凌福剛認為,贈與雖是一種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是出軌一方對第三人的贈與行為嚴重破壞了婚姻彼此忠實的價值基礎,損害了配偶的情感和財產權利,違反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應當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