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袁到四川綿陽某酒店進行空調維修作業,中間陸續收到酒店負責人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的相應維修費用。在維修作業的第22天,意外發生了。
小袁在給一間客房維修空調時讓客人拔掉了電源,但客人從外就餐回到房間后再次接通了空調電源,后發現小袁懸掛在窗外,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司法鑒定,小袁生前系經歷電擊(休克、死亡)墜落懸空,經繩索勒胸合并窒息死亡。
事發后,小袁的父母以雙方系雇傭關系起訴至法院,請求酒店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30余萬元。庭審中,酒店方辯稱雙方系承攬關系,酒店不應承擔責任。7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綿陽涪城區法院獲悉,經一審、二審,法院確認雙方系承攬關系,但酒店方存在選任過失和指示過失的責任,共承擔60%的責任。同時,小袁父母未舉出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相關證據,因此被撫養人生活費未獲支持。因此,法院判決酒店支付賠償費55萬余元。
空調故障
斷開電源后又被酒店客人接通
空調維修工窗外身亡
2022年8月6日,小袁和綿陽某酒店的負責人李某電話溝通后,到酒店進行空調維修作業,一直持續到2022年8月28日。
在維修空調的過程中,小袁和同伴“康師傅”一起工作。2022年8月6日,李某向小袁微信轉賬1890元,8月7日微信轉賬1800元,8月17日微信轉賬1690元,8月19日微信轉賬3000元。8月27日的工作中,由于“康師傅”家中有事,小袁還另行請小工一同為酒店維修空調。
不幸發生在2022年8月28日,當天上午11時許,該酒店入住客人向酒店前臺反映房間空調故障,酒店前臺遂要求小袁前往維修空調。小袁一人來到酒店,進入房間后,示意該房間客人拔掉空調電源。房間客人隨即斷開電源,離開房間就餐。不久,客人回到房間,因感覺悶熱欲使用空調,便再次連通空調電源。當日13時許,房間客人發現小袁懸掛在窗外。在眾人搶救后,小袁被當場宣布死亡。
后經司法鑒定,小袁生前系經歷電擊(休克、死亡)墜落懸空,經繩索勒胸合并窒息死亡。
爭議焦點
空調維修工和酒店方
是承攬合同關系還是雇傭關系?
小袁意外去世后,其父母就賠償問題和酒店方未能達成一致,于是起訴至綿陽市涪城區法院。袁父提出了小袁生前與酒店建立的是雇傭關系的主張。
庭審中,酒店方辯稱,小袁與酒店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該酒店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并無過錯,不應當承擔小袁維修空調過程中觸電死亡的賠償責任。
涪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小袁自行駕駛三輪車,并攜帶繩子、加氟罐、扳手、電動工具等設備前往酒店維修空調,按照故障空調的難易程度和數量進行收費,每日工作經過驗收后,收到的維修費數額不盡相同,且高達千余元,并自行分配工作任務與自己安排隨同人員。同時,小袁每天工作的時間根據情況進行自由安排,未有固定的干活時間。因此,法院認為本案符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以獲取報酬的承攬關系特征。
二審法院認為,雇傭關系是指雇員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傭關系中所從事的事項范圍比較廣,包括生產經營活動及其他各項勞務活動,活動技術含量比較低,受雇人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可見,承攬關系的承攬事項應具備相應的設備條件,蘊含一定的技術,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還具有獨立性,與定作人不存在監督管理關系,工作中的風險責任也由承攬人自己承擔。為此,根據經濟規律及法律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承攬關系中的報酬不同于一般勞務關系中的報酬,其報酬不僅僅包含勞動力的價值,還應當含有技術成份的價值以及一定的利潤成分。
從2022年8月6日至2022年8月28日,酒店負責人李某向小袁多次微信轉賬,且系按照故障空調的難易程度和數量進行收費、自行分配工作任務與自己安排隨同人員。據此,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承攬關系”予以了維持。
責任比例
因存在選任過失和指示過失
酒店方被判賠償55萬余元
關于責任比例的認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或他人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庭審中,責任比例也是焦點之一。
法院認為,本案中,小袁既沒有相關資質,也沒有從事空調維修業務范圍的營業執照,酒店方僅憑電話溝通情況和小袁三輪車裝載的工具,即要求小袁對其空調進行維修,存在選任過失,應承擔30%的選任過失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酒店方要求小袁為案涉房間維修空調時,該房間尚有客人居住。對此,酒店方既未給客人另行安排房間居住亦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看護。同時,在客人離開房間后,酒店方指示死者從其他房間翻窗去修空調,從而導致案涉房間客人回房后沒有發現異常,因天氣炎熱通電過失致小袁電擊身亡的后果,對此,酒店方也存在指示不當的責任,應承擔30%的指示過失責任。
此外,小袁在前期維修空調的準備工作中,雖示意客人抽掉空調電源,但未對周圍人員進行任何提示,也未在斷電處進行任何警示,自身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40%的過錯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酒店向小袁家屬承擔60%的賠償責任。不過,由于小袁父母未舉出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相關證據,因此被撫養人生活費未獲支持。法院判決酒店支付賠償費55萬余元。
杜杰 馬凈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