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至8月30日,2023年第八屆涼山彝族火把節暨夏季清涼涼山游系列活動將舉行。其中,備受關注的火把節狂歡夜,時隔7年后重回到西昌主城區,將于8月10日晚點燃火把狂歡。

  紅星新聞記者從西昌市獲悉,7月18日,西昌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加強旅游市場秩序整治的通告(以下為通告內容)。

  ▲火把節 資料圖

  一、整治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一)嚴禁價格欺詐、誘騙消費。賓館(飯店)、餐館、購物點和景區等出售的商品(服務)必須明碼標價,不得誘導宰客、價格欺詐,不得搞隱性消費和強制消費,不得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違反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

  (二)嚴禁哄抬價格、擾亂市場。賓館酒店、民宿客棧在消費者預定客房并支付房費后,不得單方加價或毀約,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違反者,依法從重處罰,情節較重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整治虛假宣傳違法違規行為

  (一)嚴禁發布虛假信息、誤導消費。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不得組織虛假交易,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在宣傳詞中用“相當于”“準”等模糊表述夸大其詞、編造噱頭,誘導游客參與旅游活動等行為。違反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最高處200萬元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二)嚴禁以假充真,銷售偽劣。經營者不得缺斤少兩,以次充好,不得在商品中摻雜、摻假,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不得售賣劣質食品、欺客宰客。違反者,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火把節 資料圖

  三、整治涉旅行業違法違規行為

  (一)嚴厲打擊“不合理低價游”等市場亂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消費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方式獲取不正當利益,違反者,依法依規責令改正,最高處5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其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二)嚴禁無證經營、非法獲利。住宿、餐飲、旅游客運(車輛租賃、私車拉客)、旅游咨詢服務、文化旅游傳媒、攝影拍照、商品售賣、門票銷售等行業不得無資質經營或超范圍經營。違反者,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最高并處50萬元罰款。

  (三)嚴禁轉讓倒賣經營許可資質。旅行社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違反者,責令停業整頓,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者,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最高并處50萬元罰款。

  四、整治導游違法違規行為

  (一)嚴禁無證從業。任何未取得導游資格者不得從事導游活動。違反者,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二)嚴禁脅迫消費。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倒宿、倒票、倒券、卜卦看相或辱罵、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違反者,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禁違規導游。不得超出規定范圍候團聯團,不得在景區逗留、私自接團。不得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導游業務、擅自增加或減少旅游項目。不得索要小費。違反者,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火把節 資料圖

  五、整治交通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一)嚴禁非法營運、擾亂秩序。客運車輛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不得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違反者,依法依規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最高處違法所得10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最高處1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不得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違反者,依法依規責令改正,最高并處2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私設停車場,違規收費。不得在公共道路、居民小區和城區空地私設收費停車位,占用公共停車位違規收費,擾亂市場秩序。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嚴禁挑客拒載、議價溢價。營運車輛(含出租車、網約車等)不得出現拒載、亂收費等行為。對違反者,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最高可處5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吊銷相關經營許可和從業資格證件。

  (四)嚴禁尾隨拉客、強迫交易。不得在景區景點及其周邊、餐飲娛樂、住宿、夜市等游客聚集區域強迫交易、故意傷害、侵犯游客人身安全、違法停車、超速駕駛、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對違反者處以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整治發布虛假信息違法違規行為

  (一)嚴禁網絡造謠、惡意炒作。加強輿論風險研判,妥善處理涉旅糾紛輿情。不得發布虛假信息故意造謠、惡意炒作抹黑西昌旅游形象,不得惡意編造、謊報險情、警情,散布謠言侵犯他人名譽權。對違反者,由公安機關從嚴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推諉扯皮、慢作為不作為。建立輿情監測和迅速響應機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提升處理效率。對處理不及時、引發輿情關注或群體事件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廣大旅游行業經營者及從業人員要提高認識,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堅持依法經營,誠信經營,堅決杜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節假日期間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從嚴從重查處。廣大消費者在消費時,遇到消費糾紛要理性維權,及時與商家溝通、協商;如發現以上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投訴電話(旅游投訴電話:0834-2171117、消費投訴電話:12315)進行投訴舉報,一經查實,將依法嚴肅查處。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圖據西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