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綿陽男子李某從吳某門店路過時,被其拴在空調機上的狗咬傷,聽說狂犬病的嚴重程度后,到醫院治療花費2000余元。但吳某表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李某是被自己的狗咬傷,因此不承擔責任。無奈之下,李某將吳某起訴至法院。近日,綿陽涪城區法院作出判決,對李某請求判令吳某賠償2207.96元治療費用予以支持。
今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從吳某門店路過,被吳某拴在空調機上的狗咬傷。起初,由于缺乏對狂犬病的了解,李某并沒有對此事引起重視,只是向店內的吳某借肥皂清洗了傷口便回到家中。后來,李某聽說了狂犬病的嚴重性,第二天便來到吳某門店,告知吳某自己被其店外拴的狗咬傷。吳某以為李某開玩笑,并未理會。隨后,李某到醫院治療,合計花費2000余元,并將相關證據送交吳某,但吳某仍未理會。氣憤之余,李某將吳某起訴至綿陽涪城區法院。
庭審中,吳某認為,李某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被他拴在門店外的小狗咬傷。李某則表示,現有證人小孫、小羅,雖未親見李某被吳某門店外空調機上拴的小狗咬傷,但自己在受傷伊始尚未打算要求賠償的情況下,便向二人誣指吳某的狗傷人并無必要。且狗咬人只在一瞬,苛求吳某或證人親眼看見,幾無可能。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夠推定損害后果由被告飼養的狗造成,對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2207.96元治療費用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飼養人或管理人應加強對寵物的管理和控制,外出時須采取狗鏈、狗籠、嘴套等安全措施,避免去人群聚集的公共場合,以免引起寵物的應激反應,主動防范寵物侵害后果的發生,文明養寵。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